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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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本案能否认定马某构成犯罪? 案例 13:

2002 年 5 月 9 日,被告人陈某、王某驾驶一辆济南轻骑 125C 摩托车在加积城区伺机抢夺作案。当 晚 9 时许,两被告人在金海路一龙酒店附近路段发现何某坐着丈夫李某的摩托车往东风路方向驶去,王某便驾车靠近何某,陈某则伸手夺走何某的手提包,包中装有摩托罗拉手机 1 部(价值 700 元)和人民币 110 元。 晚上 9 时半左右, 被告人陈某、 王某又以同样手段抢夺到姚某插在后裤兜的小灵通电话 1 部 (号 码为 6290XXXX,价值 500 元)。当晚 10 时许,被告人陈某、王其在富海路电信局附近路段又瞄上独自骑 一辆小鳖摩托车向银海路方向开去的谢某。王某便驾车上前与谢某搭讪,但对方不予理踩,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店附近路段,王某再次驾车靠近谢某,并由陈某伸手夺走谢某放在脚踏板上的手提包,包中装 有小灵通电话一部(号码为 6296XXXX,价值 500 元)和现金 700 元。 开庭审判时两被告对前两起案件均予以承认,但是对第三起案件均予以否认。检察官出示了以下有关第 三起案件的证据: 1、被告人在案发后对抢夺现场的辨认笔录。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庙附近路段,两名青年抢走放在脚踏的手提包,包中装有小灵通电话 1 部(号码为 6296XXXX,价值 500 元)和现 700 元。 3、被害人对两名被告的辨认笔录。 4、证人郑某证明,曾介绍被告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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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卖给刘某小灵通 1 部号码为 6296XXXX。 5、刘某证明通过郑某从陈某处购买小灵通 1 部,号码为 6296XXXX。6、侦查机关扣押赃物的材料、 失主领回财务的收条。

问题: 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陈某、王某有罪?

案例14:

原告: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B 市教育电视台

A 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 B 市教育电视台侵害名誉权一案。 原告诉称,B 市教育电视台在 2000 年 3 月 12 日的《以案说法》节目中,将一辆非法拼接的摩托车作为原告的产品,并就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跟踪采访。在节目播放中,屏幕上多次出现“摩托 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 7 次”的大幅字幕,以及标有原告名称、生产标牌的特写镜头。原告注册的商标 标识、产品编号清晰可见。被告作为新闻媒体,未核查其制作播放的节目的真实性,而在节目中不断出 现有损原告及原告产品形象、声誉的大幅字幕和画面,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抵毁,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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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 7 次”是事实。原告的名称、生产标牌是该辆摩托车上固有的,我台只是将新闻镜头对准了新闻报导的客体。而且节目中对该车不是原告的原装产品也客观地进行了报道。因此,我台的报导不存在失实的情形,不构成对原告的名督权的侵害。 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举出了证人证言、为消除被告不恰当的专题节目所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登 报声明的费用的发票、2000 年 4 月、5 月远行摩托车销售下降的报告等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了 2000 年 3 月 12 日的《以案说法》节目的录像带,该录像带记录了节目主持人介绍电视台调查情况,并 回放了采访过程:电视台记者采访消费者顾某,顾某称其花 2 万元买了一辆远行摩托车,但这个车经常 出问题,已经修理了 7 次。随后,该记者又采访了 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在 B 市的销售中心的钱某, 钱某认为这辆车可能是非法组装产品。钱某将顾某买车的情况反映到 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A 市远 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反馈信息:这辆车不是原装产品, 而是辆组装车,作为厂方不负担赔偿和退货责任。 在主持人进行介绍及节目回放采访过程中,屏幕上打出了“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 7 次”的字幕及 “A 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名称、生产编号、标牌”的特写镜头。同时被告还提供了从顾某处收集到的 购车发票、7 次修理费的收据在案佐证。

法院在运用相应技术对节目录像带进行审查后,确认读录像带真实有效。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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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视听资料的特征及证明力?

案例15:

1997 年 8 月 19 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的一座养鸡场院内,养鸡专业户张老汉被发现死于自己居住的 房间内,头颈部布满砍痕,身上和现场血迹斑斑。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仅用 3 天即破获此案,原来张老 汉是被同在一个院子内居住的青年养鸡户王志涛所杀害。 破案后, 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呈送了起诉意见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王志涛为什么要杀害张老汉检察人员百思不得其解。据王志涛自己供述说是因为 张老汉要害他所以先下手为强,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有被害可能还列举了许多证据,有房东、表叔 等亲朋好友告知,有不认识的买鸡蛋的人议论、有夜深人静时窗根下的窃窃私语道来、有妻子在院子里 做饭后饭菜中的毒药异味,经查,犯罪嫌疑人所说纯属子虚乌有,张王两家素来关系亲密,王志涛的父 亲与张老汉是拜把子兄弟,因此检察机关怀疑王志涛思有精神病,王志涛的父亲也提供了其爷爷患有精 神病的情况,故汝州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224 条 和第 188 条之规定,于 1997 年 10 月 26 日委托当时河南省惟一的省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河南 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王忠涛进行鉴定, 其结论为: 王志涛系病理状态下作案, 无刑事责任能力。 后因被害人提出异议,汝州市检察院于 1998 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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