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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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核心理念,充分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积极发挥救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经对城区居民因病致贫情况的深入调研,广大群众迫切期盼建立一个能够帮助大病特困家庭渡过暂时困境的救助机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为出发点,重点帮助因大病造成家庭极度贫困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渡过难关。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募款额、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多措并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照当年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幅度,确保基本平衡;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多项保障制度相衔接,集中救助大病特困对象。

二、救助的对象

关爱救助活动面向城区(不含夷陵区)的全体居(村)民,凡是因病通过各项保障或救助方式解决后,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

收入80%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均可申请大病关爱救助,每人每年只限救助一次。 三、资金筹措

大病关爱救助资金的筹措,采取面向社会专项募集和政府资助两种方式,政府资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政府资助部分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实际审批金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给享受者。市慈善总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账,实行专户管理。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对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达到5-10万元的患者,一次性给予救助40%;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直接到宜昌市慈善总会大病关爱救助办公室和市民政局低保办公室申请,填写《大病关爱救助审批表》,申请大病关爱救助者在宜昌就医的,必须是在宜昌市医疗保险部门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治疗,到外地就医的必须是经市医疗保险部门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患者的书面申请; 2、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2张;

3、患者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原始医疗发票、病历;原始发票被其他医保部门核销入账的,须由核销入账的部门出具发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每张原始医疗发票限用一次。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审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代表成立专门的大病关爱救助评审组,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拨付经费并建立档案。对不能给予救助的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工作。

六、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资金使用状况;

(二)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及时将经费使用、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定为大病关爱救助对象的,适时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关于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

救助对象: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优抚对象(伤残六级以上)、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

提供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本人一寸彩照、出院小结(原件)、指定医院住院医疗单据(原件) 、农业户口人员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合作医疗报销单据(原件)。

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中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优抚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惠民医院、伍家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