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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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安全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安全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管理的实施及监管,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3.4施工企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管理规定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3.5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测试工具配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仪表及工具配备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配备及使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 4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

3.4.1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市场行为的考核,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4个评定项目。

3.4.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状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承接施工任务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承接工程的、企业承发包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施工范围与本企业资质不相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考核,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4.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动态管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资质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降级处罚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其他不良行为,视其影响程度、处理结果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4.4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合格率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优良率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

减分数。

3.4.5施工企业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未制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管人员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实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

3.5.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所属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工艺选用、保险等6个评定项目。

3.5.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考核,企业应对所属的施工现场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有一个工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5.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应对企业按规定落实其所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有一个施工现场未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编制计划并实施、未做到专款专用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5.4施工现场分包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施工现场控制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制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且在总包与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承接的施工任务不符合其所具有的安全资质,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5.5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的隐患防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对现场常见、多发或重大隐患的排查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物资的落实,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5.6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工艺管理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使用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隐患的机械、设备、设施、工艺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4对其余机械、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5对职业病的防治,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3.5.7施工现场保险办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4 评价方法

4.0.1施工企业每年度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再进行复核评价: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4.0.2施工企业考核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4.0.3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4.0.4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量化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施工企业无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表A-1~表A-4进行评价; 2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表A-1~表A-5进行评价; 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

4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4.0.5抽查及核验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查在建工程实体数量,对特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8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5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以下企业不应小于3个施工现场;企业在建工程实体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

2核验企业所属其他在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核验总数不应少于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50%。

4.0.6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本标准第4.0.5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4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

4.0.7对评价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

4.0.8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按评定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满分分值均应为100分;

2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评价。

表4.0.8 权重系数 评价内容 ① 无施工项目 ② ③ ④ 有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 设备和设施管理 企业市场行为 ①②③④加权值 ⑤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权重系数 0.3 0.2 0.2 0.3 0.6 0.4 4.0.9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评分表中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