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4c3716f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2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4 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3.5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 不正常运行

违反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7 弄虚作假

通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行为。

3.8 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9 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0 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关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1 排污口规范化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要求设置 3.12 采样点位规范化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13 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予以登记的活动。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 (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了解排污单位有关情况 (1)排污申报登记表;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5.2 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 (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 5.3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

(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 (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5)强聚光手电; (6)望远镜; (7)电流发生器; (8)其他。

5.4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6.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0 m,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范围为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度。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220V三相电源插座4个或以上。

(5)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 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 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5.1 工作状况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 监测数据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 6.5.3 台账检查

(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遗漏率应低于10%; (2)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遗漏率应低于10%; 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申报登记内容一致。 6.6 资质检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