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件汇编(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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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8、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含单位负有责任的一般中毒事故)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造成人身死亡在2人及以下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的,对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严于上述处理的,按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人员重伤的:

1、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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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三)造成人员轻伤的:由所属企业处理,报集团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0万元及以上,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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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三)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5-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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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0%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为责任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三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处罚规定予以加重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合同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第二十九条 发生其他非生产事故、农村触电事故或对外承(发)包工程的施工事故等,所属企业负有次要责任及以上者,除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事故原因与性质,对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赔偿损失在40万元及以上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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