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件汇编(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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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7%的罚款。

(二)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2%-4%的罚款。

3、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4、事故责任和赔偿在当年无法确定的,无论在以后任何时间确定,无论人事如何变动(调离集团公司系统除外),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对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踪处理。事故责任和赔偿确定后不上报的,对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参照隐瞒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并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者为隐瞒事故。

(一)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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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40%的罚款,并给子撤职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按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单位全体员工(不包括已被处罚的事故责任人、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动派遣工)的处罚

1、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毒事故、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所属企业,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0元。

2、发生一般责任性设备、电网事故及一般中毒事故,造成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300元;造成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均扣罚200元;造成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3、发生责任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事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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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

4、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事故单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50%;发生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非生产事故或农电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30%。

第三十三条 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所属企业存在习惯性违章的,每发现一次,对所属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800元;分管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班子成员处以罚款600元;业务管理部门主任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工作负责人)处以罚款900元;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班组成员每人处以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等的,每次每处给予所属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600元;分管业务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业务主管及监督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整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罚款9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后果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集团公司从所属企业年度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扣的,由所属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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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每年年底时将不足部分转入集团公司财务“安全生产基金专户”;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由所属企业财务部直接从其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所属企业必须在接到处罚通报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对执行不严的企业,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按照安全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各单位的奖惩考核规定,可严于本规定,不能低于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生产 奖惩 规定 通知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部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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