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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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置者”(63)。又如栾平人李伯纪的妻子徐祥英,贤而无子,主动为其丈夫“置二妾”(64)。当然,从总体上说,妻妾关系的融洽,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妻主动为丈夫纳妾所致。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显然带来了家庭安定的理想效果,其结果则是正妻因为自己的豁达大度而赢得丈夫和媵妾的信任。(65)

尽管在明代不乏妻妾和睦相处的例子,但若仔细加以考察,正妻主动替自己丈夫置妾,究其本意有些还是因为出于害怕别人议论的考虑,并不能藉此证明正妻不妒。如有一官员之妻某氏,妒而无子,“惧人议,为置三妾”,而事实上其丈夫根本不得与三位小妾接近。(66) 从明代众多的史料记载来看,更多的还是妻妾争宠。妾与正室,其事奉丈夫之道,各有不同。小说《金瓶梅》对此作了比较:“大抵妾妇之道,蛊惑其夫,无所不至,虽曲身忍辱,殆不为耻。若夫正室之妻,光明正大,岂肯为此!”(67) 所以,做丈夫的往往被妾妇所迷惑,沉溺于床笫,甚至将正妻的规劝置若罔闻。 妻妾之间的不和,显然源自两者在家庭中的争宠乃至随之而来的妇妒。从明代史料记载中可知,正妻甚至有权将妾卖给他人。如汪道昆记载:“乡人郑叟出贾,妻遣其妾归贫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68) 即使是已经怀孕的妾,正妻也有权将其卖给他人。可见,妾仍然难以逃脱婢的地位。

明代即使在名人家庭,也不乏妒妻之例,如戚继光之妻就不容丈夫纳姬置妾。戚继光最初与其妻子王氏还是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确实可以称为同甘共苦。但在戚继光纳了众妾之后,其妻却是妒心大发。史载其事道:

一品鸷而张,先后有子,皆不禄。少保阴纳陈姬,举祚国、安国、报国,沈姬举昌国,杨姬举辅国。御人露诸姬多子状,日操白刃,愿得少保而甘心。少保裹甲入寝门,号咷而诉祖祢,乃大恸;一品亦弃刃,抱头痛哭,乃携安国子之。安国既受室而殇,一品解体,囊括其所蓄,辇而归诸王。(69)

这种正妻对小妾的嫉妒,往往是因为正妻无子,而小妾有子。明代的小说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具体事例。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百断奇观重订龙图公案》(今印本改称《包青天奇案》)中之《手牵二子》一则,记载了江州德化有一冯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美貌无子;侧室卫氏,却生有二子。为此,陈氏担心己无所出,将来一旦色衰,会失去丈夫的宠爱,所以心里对卫氏总是存着一分妒害之心,只是无衅可乘,但最后还是设计将卫氏母子谋害而死。(70)

正如明宫中有后妃之争一样,在民间的家庭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妻妾之争。尤其是在一些官宦人家,命妇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对家庭中的妾、侍婢抱有一种嫉妒的心理,因而体现出其必然的妒悍之态,殴打或者逼死妾、婢,甚至公然杖杀妾、婢。这方面的例子相当之多,不妨试举几例如下:

第一个例子发生在宣德年间。史料揭示:

宣德六年,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罪,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上曰:“妇妒已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命罪之如律。(71)可见,受封可以成为命妇的保护伞,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她们的嫉妒心理。 第二个例子是发生在成化末年的事情,其中一位命妇因为妒悍而杖杀侍婢十余人。事情的原委,史料有如下记载:

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杀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东厂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拟赎如律,宣则赎杖仍致仕。上曰:“王氏虽命妇,例应纳赎,但肆意残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72)杖死妾婢十余人,刑部按明代法律仅仅拟以纳赎这样的处分,已是明显看出法律内部所规范的妻妾之间的不平等。正是在此基础上,明宪宗才从重加上了“杖五十”的刑罚,似乎已经是一种很重的处罚了,难怪明人沈德符在这一记载的后面有这样一段感慨:“此例若行于今世,足使士绅之妻渐惧不敢恣,但恐贵臣如杨宣,隐忍不敢发

耳”。

第三个例子发生在弘治年间,是一位命妇逼死甚至参与亲手杀死小妾的案子。事情的经过如下:

弘治十一年,泗州知府许弼妻孙氏,妒妾朱氏有娠,以药毒之不死,用铁椎击其脑。朱惧,自缢死。复以石压其腹,羊毛塞其口鼻,以棺载出复活。事发,上命杖孙氏八十,离异。(73)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命妇将妾殴打致死,也不过是纳赎而已,处以杖刑,已经算是法外加刑了,是出于皇帝的特旨。 第四个例子,史载其事道:

林公鹗母程淑人,性严。终日侍立,稍不当意,则跪请移时,虽终夜不敢离左右,家有大小事,必咨启后行。母始娠,为嫡母所妬,百计堕之不能。既而父惧害,寄养于其所亲某教谕,移至苏。学稍长,即励志经史。后举进士,迎养其所生父母于京师。及守苏郡,母令夜陈其日所行事,或有过即笞之,故公得以贤能称。(74)妾一旦进入家庭,甚至所生儿子也被嫡妻所妒,惟恐由此而夺自己之宠,所以才出现这样一种百计谋害妾肚中之子一类的事情。 明末人魏学洢作有一首《长水怨》,此长歌是为他的友人之妾而赋,较详地反映了明代士人之妾的哀怨生活。此歌颇长,不能全部引述,仅将其故事节录如下,从歌中可知,此妾在嫁给人做妾之前,曾接受过很好的教育,歌中云:“十三学钗书,十四工箜篌。十五临窗绣,精妙世无俦。”一旦嫁为人妾,当然也有过一段得到丈夫宠爱的日子,如自己绣上一幅大士像,再邀请自己的郎君在上面题诗一首,正如歌中所云:“郎书拟右军,妾心亦委婉。针锋与笔意,曲折随郎转。绣罢持似君,秀色堪舒卷。顾我每微笑,妾颜先自腼。”但是,为人之妾的生活毕竟是一番别样的景象,从这种角度来说,歌中所云“落地为女子,可怜侧室难。陡然一回想,心事惨不欢。虽复蒙君怜,鲛绡恒不干”,应该说基本反映了当时的事实。这种以泪洗面为人妾的生活,自然来自正妻的嫉妒。正如歌中所云:“大妇贵家女,妾身臧获看。上堂伺音声,下堂候颜色。含羞入空房,恻恻潜相忆。虽然潜相忆,无用长太息。”即使被正妻视为“臧获”,但她还是对丈夫抱有一丝的希望,盼望能得到丈夫的爱,只有这种爱,才能暂时抚平心中的创伤,才能忍受家中这种非人的待遇。“诚得君子欢,不怨长离隔。”显然道出了为人妾者的心里话。待到正妻死后,本有望扶正成为主母,但还是事与愿违。尽管是“一家身独当”,而且随自己的丈夫漂流四方,甚至其撑持家务的生活也相当沉重,亦即歌中所描述:“妾首瑞飞蓬,并日忘食事。上无姑嫜亲,下无得力婢。旋出旋又入,常恐呼不至。忧劳填胸臆,刺刺肝肠碎。岁月渐消耗,妾身亦不支。带围日趋缓,空复存腰肢。”然终究因为嫁为人妾十年,而不曾生一“男儿”,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丈夫为了自己的子嗣,又两次“蓄婢”。即使如此,她也是毫无怨言。最为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丈夫又另娶新娘,由新人来重新支撑“门闾”。这不仅仅是持家权力已被剥夺,更是一种感情上的抛弃,正如歌中所云:“君心爱幸绝,迥与旧人殊。非必颜色殊,新旧自相渝。新人哭亦妍,旧人笑不如。孤房过慰藉,眄睐聊斯须。情知心不存,词说空尔为。”有了新人,自然会忘记旧人,甚至最后将旧人抛弃。歌中的主人公亦即那位小妾,其最后的结局还是难逃被人休弃的厄运。正当她回家探亲之时,得到的却是来自丈夫的一封休书。这位小妾嫁入丈夫之门十年,先是受正妻之辱,继又操持家务,抚养小姑,亦即所谓的“十年守穷贱,心事多苦悲”,但最后还是因为没有为丈夫生一男儿,中途遭致情变,被丈夫休弃。究其原因,诚如歌中所云:“妇人失夫心,百念无可为。”歌中最后云:“一字一呜咽,行道皆酸憧。”(75) 确实道出了为人之妾的悲惨境遇。

显然,如何正确处理妻妾关系,这是摆在很多明人面前比较尴尬的问题。尽管很多士大夫明知一夫一妇是“正理”,但法律允许年过四十而又无子者可纳一妾,以便能嗣香火。这也被一些士大夫所认同。但在纳了妾之后,又必须有一个“调停”之法。如果不善调停,导致妻妬而不容,妾悍而难驭,就不仅仅会导致家中鸡犬不宁,而且也会影响生育。其实,正妻对

待小妾,并非一概是嫉妒,有时也有比较宽厚之举。但即使如此,正妻还是对诸妾严加管束。下面的一则记载,基本反映了这种妻妾关系。如邱氏,为苏州人俞钦玉之妻。俞钦玉则为刑部尚书俞士悦之子,颇知书,但轻财好色。钦玉借称邱氏无子,公开置妾七人。作为正妻的邱氏,尽管对丈夫置妾不加阻拦,甚至待妾还相当“慈惠”,但对这些小妾则严加防范。小妾每天早晚出入房闼,皆有节制,而童子年过15岁以上,更是不许入中门。成化年间,俞钦玉游览京城,客死于教坊司妓家。自此以后,邱氏“待众妾益厚,而制驭益严”。丧事一完,只留下生有儿子的两位小妾,其他均遣发改嫁。(76) 三、妾身份地位变化的新动向 通观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士大夫普遍纳妾之风一旦形成,妾的身份地位也相应发生了部分的改变。在明代的士大夫中,身边没有侍姬者,尚能找到一些例子,葛守礼与于谦就是其中的代表。据史料记载,葛守礼终身不置姬,年近50岁时,他的夫人考虑到已经年老,“求一姬奉之,公固不肯”(77)。于谦的勋业也是世所共仰,他一直与夫人董氏居住在一起,“共甘淡泊,旁无姬妾”(78)。身边无侍姬,对于当时的士大夫来说,确实应该说是一种特例。至明代末年,在官场上流行这样一句俗语,说读书人中进士以后,大多“改个号,娶个小”。可见,纳妾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也是一种时尚。有些官员尽管正妻严正,自己心中也有所畏惧,但还是难以抑制自己的好色之情,所以广置小妾。如宣德年间,工部尚书吴中,贪财好色,“嬖妾数十人”。正因为此,吴中才对其妻有所畏惧,甚至此事被明宣宗所知晓,“命伶人作惧内戏以笑之”(79)。所娶之妾,一些青楼的名妓当然是一可供选择的对象,但更多的还是选择良家妇女。明人谢肇淛有一段品评当时各地女子的记载,虽然不能说全是为那些纳妾者提供指南性的服务,但这种记载的出现,无疑是为了迎合当时士大夫的需要。谢氏记道:

维扬居天地之中,川泽秀媚,故女子多美丽,而性情温柔,举止婉慧。所谓泽气多,女亦其灵淑之气所钟,诸方不能敌也。然扬人习以此为奇货,市贩各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徼厚直,谓之“瘦马”??古称燕、赵多佳人,今殊不尔。燕无论已,山右虽纤白足小,无奈其犷性何。大同妇女姝丽而多恋土重迁,盖犹然京师之习也。此外则清源、金陵、姑苏、临安、荆州及吾闽之建阳、兴化,皆擅国色之乡,而瑕瑜不掩,要在人之所遇而已。(80)上面谢氏所品评的各地女子有扬州、燕、山西、大同、清源、南京(81)、苏州、杭州、荆州、建阳、兴化等地。在谢氏看来,古称燕赵多美女佳人,但在明代已是名不副实。北京即古之燕地,而且明代在北京做官的士大夫也喜欢纳北京女子为妾,但谢氏对北京女子的批评最为严厉,说她们有“五不善”,即馋、懒、刁、淫、拙。士大夫一旦将其娶进门,携带至故里,她们则撒泼求离,父母兄弟群然嚣竞,很少有勤俭持家之人。(82) 在清代,民间有些俗语称苏州所产有状元、小夫人两种,说明当时,士大夫颇为看好苏州女子,并多纳其为妾。妾的称呼,除了小夫人之外,尚有“如夫人”或“阿大”两种称呼。(83) 在明代,苏州女子之名尚不及扬州,而扬州之闻名,也是因为其“瘦马”(84)。正如明人王士性所言,当时天下各地到处出美女,但很多人纳妾还是选择扬州。这显然有其原因。王士性曰:

广陵蓄姬妾家,俗称养瘦马,多谓取他人子女而鞠育之,然不啻己生也。天下不少美妇人,而必于广陵者,其保姆教训,严闺门,习礼法,上者善琴棋歌咏,最上者书画,次者亦刺绣女工。至于趋侍嫡长,退让侪辈,极其进退浅深,不失常度,不致憨戆起争,费男子心神,故纳侍者类于广陵觅之。(85)在晚明,伴随着士大夫纳妾之风而来者,则是家庭内的妇妒之风。士大夫纳妾,除了子嗣的考虑之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好色”之欲。如何既能满足自己的好色之欲,又能避免“主母”之妒,从扬州纳妾就成了首选。原因很简单,扬州所出的瘦马,既有妇人必备之色,也有琴棋、厨艺一类之技,更因为她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如何成人之妾后维持家庭的安宁。正如明人沈德符所言,这些瘦马曾经接受过“自

安卑贱,曲事主母”的教育,因此,即使是大家庭中的妒妇,也有“严于他方,宽于扬产者”(86)。士人纳妾,最担心的就是妻妒忌,妾争宠,但纳扬州瘦马为妾,士人就可免于此类烦恼。

明代的法律与礼制规定了只有正妻可以获得封赠,而妾婢则无此荣耀。这有很多例子可以证实。如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广东都指挥使狄崇、王臻等,将妾收为继室,上疏乞求封诰。明太祖朱元璋将此事交给廷臣讨论,当时礼部尚书任昂等人坚持不给封诰。朱元璋最后还是听从了他们的主张。(87) 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瞿景淳进侍读学士,署院事,总校《永乐大典》,又掌诰敕。当时锦衣卫指挥使陆炳正好得到明世宗的宠幸,权倾天下。陆炳先后娶了四位女子,打算给最后一位女子请封。为此,兵部移牒相请,被瞿景淳所否;内阁首席大学士严嵩再次为请,又被景淳所否。无奈之下,陆炳只好“橐金夜投”,希望通过贿赂而使小妾获封。即使如此,景淳还是笑道:“吾所守,礼也。公毋溷我!”陆炳之妾终究还是没有获得封号。(88)

为人之妾不能借助丈夫而得到封赠,却可母以子贵。换言之,如若妾生之子出仕做官,那么就可以借助儿子而得到封赠。这套制度定于洪武二十四年,当时在封赠问题上就遇到了嫡母与庶母如何处理的问题。兵部尚书茹瑺上奏道:“庶子袭武职,例止封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翰林学士刘三吾奏言:“宋制: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赠。”为此,朱元璋专门下诏,庶母也按照宋代之制加以封赠。(89) 此制才得以最终确立。

尽管礼制规定了妾不得封赠之制,但从明代的史实来看,也有例外。早在宣德年间,内阁大学士杨士奇的原配为严夫人,严氏死后,就以婢郭氏侍巾栉。当时命妇朝贺之时,只有杨士奇没有夫人,于是太后就命召郭氏入宫,不久又命照例封授郭氏,但不为例。(90) 嘉靖年间,大学士夏言之妾苏氏,也诈称是再继之妻,上请得封。(91) 另外,母以子贵,这是明代社会的基本特点。尽管制度规定了妾不可因丈夫之贵而得到封赠,即使贵为内阁大学士,也必须将妾的身份改为继室之后,方可冒领封赠。但假若其子出仕,并且三载考绩得优之后,妾同样可以借助于子之贵而得到追赠封号。如李氏曾任凤阳知府,其嫡妻为杨氏,副室为赵氏。赵氏生子李棨,并出任陕西凤翔县知县。在任三载考成为优,于是其嫡母杨氏赠为“恭人”,而生母赵氏则赠为“孺人”(92)。可见,尽管妾可以藉子之身份得到封赠,但在封号上仍然低于正妻一等。

明代的小说同样提供了一些以妾为妻的例子,说明法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小说《二刻拍案惊奇》记一位韩侍郎带着家眷上任,船在路过扬州时,因为夫人有病,就纳了一个偏房江爱娘,专门服侍照顾夫人。到了京城,不料夫人病重而死,家中一切均由其妾爱娘掌管。爱娘将家事处理得井井有条,甚至胜过原先的夫人。内外大小,无不喜欢。韩侍郎也深感满意,就选择了一个吉日,立为继室。当时正好遇到弘治改元,官员之妻可以覃恩得到封诰。韩侍郎就将江氏入册上报,请下夫人的封诰,从此内外均称江氏为夫人。(93)( 上述例子尽管亦属以妾为妻,但终究还是经历了将妾改立为继室的基本程序。而在民间的私例中,妻妾在死后的名号上,同样存在着一些争论。小说《金瓶梅》通过西门庆爱妾李瓶儿死后,在丧礼名号问题上的争论,将妻妾的地位之争给以淋漓尽致的揭示。小说说及李瓶儿死后,首先需要写孝帖,当时西门庆要求在帖上写上“荆妇奄逝”。这一要求,其实就是以妾为妻的具体例子。这或许出于下面两种考虑:一是李瓶儿曾为西门庆生有一子,此子虽早已夭折,但毕竟李瓶儿可母以子贵;二是李瓶儿一直为西门庆所宠。尽管如此,但这不符合明代的法律与礼制,所以当西门庆的西宾温秀才在接到这一指令后,颇感为难,只好悄悄与应伯爵商量。应伯爵同样持一种反对意见,其理由是西门庆的妻子吴月娘还活着,如何就能称李瓶儿为“荆妇”?此事只好暂时搁下,小说在后面并没有再交代最后在孝帖上如何书写。其次,在题铭旌时,又碰到一些问题。西门庆要求写“诏封锦衣西门恭人李氏柩”。这显然也违反了当时的礼制。按照明代的礼制规定,只有四品以上官员之母与妻才得以封恭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