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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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

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

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 1.长子

2.父母在 60 岁以前,哥

10 元。”郭

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

某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

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 月 14 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

郭甲给付赡养费 1000 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

500 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

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 )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 次子郭乙虽然于 1985 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

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

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

1200 元

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 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

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

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 费的四分之一。

(三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

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 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

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

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出嫁女

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二、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 23 日, 77 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

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

900

元。在诉讼中, 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 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

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 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 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4000 余

6500 元,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

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

800 元、

500 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