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xnefn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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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證明某人蓄意和明知而干犯清洗黑錢罪行的準則,須符合《維也納公約》和《巴勒莫公約》訂定的標準,這包括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推斷某人的心理狀況。

b)

法人應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如不可行,則應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如法人所在國家的法例已訂明這些責任可予追究,亦不排除可同時對法人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或進行行政程序。法人應受到有效、適當和阻嚇性的制裁。這些措施不應影響個人須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臨時措施和沒收行動 3.

各國應採取與《維也納公約》和《巴勒莫公約》所載措施相若的措施,包括訂立法例,讓主管當局可在不損害真正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沒收被清洗的財產、藉清洗黑錢或干犯依據罪行而得來的收益、干犯有關罪行時所使用或意圖使用的工具,又或價值相當的財產。

有關措施應包括授權有關當局:(a)找出、追查和評估須予沒收的財產;(b)採取凍結和查封財產等臨時措施,以防有人出售、轉移或處置該等財產;(c)採取措施,防止或阻止那些妨礙國家收回須予沒收的財產的行為;以及(d)展開適當的調查工作。

各國可考慮採取一些措施,讓主管當局可無須循刑事法律程序定罪而能沒收有關犯罪收益或工具,又或可在符合國內法律原則的前提下,要求違法者證明被指須予沒收的財產的合法來源。 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企業及行業應採取的反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措施

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保密法例不會妨礙他們實施特別組織的建議。

B.

4.

對客戶盡應盡努力和保存記錄 5.* 金融機構不應管有匿名帳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的帳戶。

在下述情況下,金融機構應採取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的措施,包括確定和查證客戶的身分:

?

建立業務關係;

進行不常見的交易:(i)超逾指定金額的交易;或(ii)在第VII項特別建議註釋所述情況下進行的電匯交易; 懷疑有人進行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

金融機構懷疑先前取得的客戶身分資料是否真確或充分。 須採取的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包括: a)

確定客戶身分,並使用可靠、從獨立來源所得文件、數據或資料4以查證客戶身分。

確定實益擁有人,並採取合理措施以查證實益擁有人的身分,致使金融機構信納其知道實益擁有人是誰。就法人及法律協議而言,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以便了解客戶的擁有權及管理架構。

獲取有關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性質的資料。

對業務關係持續盡應盡努力,並審閱在業務運作期間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所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了解的客戶、其業務及風險資料(如有需要,包括資金來源)情況相符。

?

?

?

b)

c) d)

金融機構應採用上述第(a)至(d)段每項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但可因應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的類別作風險考慮,決定採取措施的程度。所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主管當局發出的指引。對於較高風險的類別,金融機構應加強盡應盡努力。在某些風險較低的情況下,各國可准許金融機構減少或簡化採取的措施。

在與非經常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時或之前,金融機構必須查證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在有效管理清洗黑錢風險,以及確保不妨礙業務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各國可准許金融機構在建立業務關係後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完成查證身分的工作。

4

可靠、從獨立來源所得文件、數據或資料在下文稱為“身分資料”。

如未能遵行上述(a)至(c)段的措施,金融機構不應開立帳戶、開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或應終止業務關係;及應考慮就客戶提交一份可疑交易報告。

這些規定應適用於所有新客戶,但金融機構也應按現實及風險情況使這些建議適用於現有客戶,並應在適當時間就這類現有業務關係採取盡應盡努力措施。

就政治人物而言,除了執行一般的盡應盡努力措施外,金融機構應: a) b) c) d)

有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以決定客戶是否政治人物。 獲高層管理人員批准與這類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採取合理措施確定財富及資金來源。 持續對業務關係加強監察。

6.*

7. 就跨境代理銀行服務及其他同類業務關係而言,除了執行一般的盡應盡努力措施外,金融機構應: a)

收集有關答覆機構的充足資料,以便充分了解答覆機構的業務性質,以及憑公開資料判斷該機構的信譽及監督質素,包括該機構是否正接受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調查或被施以規管行動。

評估答覆機構的反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控制措施。 在建立新的代理業務關係前獲得高層管理人員批准。 以文件記錄每個機構須各自履行的責任。

在“可通過帳戶支付”方面,信納答覆銀行已查證可直接使用代理銀行帳戶的客戶身分,並持續採取盡應盡努力措施,

b) c) d) e)

*

以星號標明的建議須與其註釋一併閱讀。

以及信納該答覆銀行可應要求向代理銀行提供有關的客戶身分資料。

8.

各國應特別留意隨新科技或發展中科技應運而生的任何清洗黑錢技術,這些技術可能有利於隱藏身分。各國應在必要時採取措施,防止這些技術用於清洗黑錢。更重要的是,為處理與非面對面業務關係或交易有關的各種風險,金融機構應備有相關的政策及程序。

9.* 在符合下列準則的前提下,各國可准許金融機構依靠中介機構或

其他第三者執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第(a)至(c)項或開展新業

務。如准許有這種依靠,確定和查證客戶身分的最終責任仍在依靠第三者的金融機構。

應符合的準則有: a)

依靠第三者的金融機構應立即獲取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第(a)至(c)項規定的必要資料。金融機構應採取充足措施,令本身信納該第三者可應機構要求,即時提供符合對客戶盡應盡努力規定的身分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

該金融機構應令本身信納該第三者得到規管及監督,並有措施根據建議5及10履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的規定。

b)

各國可根據所得有關哪些國家沒有或沒有充分採納特別組織建議的資料,自行決定符合這些條件的第三者以哪個國家為基地。

10.* 為求迅速提供主管當局所索取的資料,金融機構應保存一切國內

或國際間交易的必要記錄最少五年。該等記錄必須足以把每項交

易重組(包括所涉及的款額和貨幣類別),以便在必要時提供有關犯罪活動的證據,供檢控之用。

金融機構應在業務關係結束後的最少五年內,繼續保存透過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獲得的身分資料記錄(例如護照、身分證、駕駛執照等官方識別身分文件或類似文件的副本或記錄)、帳戶檔案和業務往來書信。

國內有關主管當局在適當授權下,應可查閱這些身分資料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