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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章)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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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三)泄露出让底价的;(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合力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首善之区——徐绍史部长北京市调研侧记

2009-09-11 王永红 周楚军 段金平 中国国土资源报

迎国庆、保稳定、促发展,带着对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关注,9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深入北京市的城区和乡村,就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进行调研。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牛有成,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陪同。经过深入的调研、交流,合力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首善之区的共识越来越强烈。

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很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服务与规范管理并重。8日上午,顺义区南法信镇,北京市重点工程——地铁15号线顺义段施工现场。“顺义段全长18.1公里,连接顺义新城和北京城区,预计2011年12月建成开通,最高时速达100公里。一期工程全线开通后,从顺义新城到北京城区的时间将缩短至半小时。顺义段项目于4月11日开工,6月15日即已完成拆迁等工作。目前,地铁15号线顺义段建设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交通导改、管线改移、车站建设、高架段基础打桩等工作稳步推进。项目临时用地约1400亩。”站在北京地铁15号线线路平面图前,顺义区建委副主任张文生详细介绍。“1400亩临时用地的耕作层要保护好!”徐绍史特意叮嘱。“这些土地的表土已经剥离和保存起来,待到明年春季用来复耕复绿。”张文生回答。徐绍史颔首表示赞许。地铁15号线建设快速推进,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改进用地审批方式等密不可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介绍,国土资源部门主动服务,促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目前已办理用地预审项目872个,占项目总数的83.9%,已办理征地项目633个,占项目总数的60.9%,已办理供地项目688个,占项目总数的64.3%。今年上半年,全市土地供应量是去年同期的140%。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征地,由原来按项目征地改进为“先按分批次方式储备征地,再按具体项目进行供地”。积极推进实物返还、留地安置、合作分成、土地入股等征地多元化补偿安置试点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北京还全力确保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用地供应,上半年已通过市场供应或已取得市政府批准的“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及定向供应的限价商品房用地共53宗,提供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66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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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166公顷,规划建筑面积384万平方米。对如何更好地服务北京市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徐绍史态度非常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大有文章可做。他强调,要积极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加快用地审批速度,保证重点项目落地,最大限度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更快、更优的服务。与此同时,严格规范管理,是徐绍史念兹在兹、一再强调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共同责任。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北京市政府当天正式签署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协议,正是为了将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真正“落地”。

8日上午,调研第一站是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吉利庄园。这里一字儿排开温室大棚,每个大棚配有15平方米的温室操作间。半年多前,这些操作间中,有的是二层楼房,有的类似别墅,均远远超过1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说实话,我们当时对超标准温室大棚的危害和后果,认识不足。今年4月份开始,分调查摸底、自行整改、依法强制拆除、恢复耕作层四个阶段进行整改。经过认真做工作,得到大部分承租方业主的支持。如今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拆除后超标准操作间硬化地面已经清理复耕,复耕土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今后大棚将改种百合,一个大棚一年纯利润至少达1.5万元。”阳坊镇党委书记刘长永不无歉意地汇报。“这次教训深刻,以后镇里应该知道设施农业到底怎么搞了。”徐绍史有感而发。“对,这次的确有不少经验教训。今后要把这方土地看住了,不允许动一砖一瓦。”刘长永郑重回应。郭金龙市长在与调研组同志座谈时明确提出,我们对土地这一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清醒的认识。北京作为首都,我们在土地问题上要有预见性,要进一步把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促进首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参加调研的,有北京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用郭金龙市长的话说,他们都是“用地的”。让这些“用地的”部门了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可谓用意良苦,作用必然明显。

在推进土地整治的过程中,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着眼于先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立足实际,探索不同模式的土地整治模式,是徐绍史一行调研的重要内容。朝阳区大望京村,紧邻机场高速和北五环,典型的城乡接合部。过去散乱的农房、厂房不见了,十几辆大型工程车正在抓紧作业,将这里修建成占地约500亩的大望京公园,其余数百亩土地重新规划建设,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之一,大望京村环境整治土地储备项目于今年2月11日取得批复,相继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4月1日,项目启动了非住宅拆迁工作,短短25天,完成99家企业、共23.4万平方米的拆迁;5月1日,项目启动了住宅拆迁工作,28天内,完成了1692户、2998人、共计25.2万平方米的住宅拆迁协议签订工作,未发生一起群众上访事件。徐绍史一行特意来到这些群众拆迁安置小区,实地察看不同面积、不同户型的样板房。这些样板房,曾根据农民意见多次作修改后建设,如今实打实地放在拆迁群众的面前,得到群众的认可。这或许正是大望京整治项目“零上访”的奥秘。“土地整治,就是要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解决好群众的问题,工作就好做了。”徐绍史高兴地对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说。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是个农业大镇。这个镇于2005年获得市级投资开展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总规模达6000多亩,新增耕地率为3.37%,总投资1100多万元,已于今年7月29日完成了验收工作。项目区土地地处浅山地带,整理前排水极差,大部分机井已经废弃,只有4眼井可供利用。整理后,新打机井40眼,新建泵房46座,铺设管道近4万米。一系列工程设施完成后,这片土地的利用结构得以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得以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得以优化。小麦单产由原来的400斤提高到840斤。站在一处集中连片达2000亩的玉米地前,徐绍史掩饰不住内心的高兴。他说,在北京,能见到这么大片的耕地,很难得。虽然这个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算高,但耕地产能的提高十分明显,效果很好。徐绍史说,对北京这个大都市来说,用地的潜力在农村土地整治,要整村推进、综合整治,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农村土地整治也好,城中村改造也好,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取向,着眼于先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徐绍史关于土地整治价值取向的看法,得到了郭金龙市长的积极回应。郭金龙说,作为首都,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任务很重。第一,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这一条,这项工作就没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二,要积极创新城乡一体化,探索农村土地利用新模式。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的内涵有别,推进城乡一体化不能简单地搞征地、让农民转工转居,更不能简单地让农民靠卖地、靠转让承包经营权去求得一时的发展。无论是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还是城乡接合部的发展,都要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北京的实际积极探索。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一体化,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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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们共同来探索。

国土资源部来我区调研征地安置工作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2008-04-22

4月22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耕地保护司保护处处长王玲、土地整理中心综合处处长王磊、耕地保护司保护处主任科员刘志凌,在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祖耀升、副处长王永章、南通市政府副秘书长缪三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菊卉等同志的陪同下,对我区征地安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区委副书记许美云、副区长蒋才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街道、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了调研座谈会。调研小组在听取了蒋才茂副区长关于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后,分别就目前征地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失地农民安置工作运作程序、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操作上的难点、热点问题听取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街道、村各级代表的意见,同时就如何给征地村组实行留地发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调研组在认真听取汇报以及查阅了相关文件后,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对这次的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将进一步研究探讨,以更好地促进耕地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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