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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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1. 由总经办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人员。

2.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3. 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高层管理者决策前征求其他部门或人员的意见。 第17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 1. 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2. 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 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 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18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

1. 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 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 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 按公司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5. 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第19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20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21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22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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