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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贯彻落实上级及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中,无故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2、 无火警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或擅自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3、 无故占用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 4、 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后果的; 5、 发生火警隐瞒不报的。

第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有关部门或本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

1、 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2、 因失职、渎职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3、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可能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 4、 对发生案件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5、 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6、 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事故未及时化解,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

7、 其它应当予以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处罚标准

1、 岗位建设,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罚分管领导200元,责任

人100元。

2、 不按上级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3、 没有安全检查记录或不逐项记载各项检查结果的,每次罚该单位1000元。

4、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时间上岗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空岗一次罚款400元,累计三次予以开除;酒后上岗或在岗喝酒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未按规定办理接交手续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 未经批准,顶替值班者,罚当班责任人100元;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的,每次负责人100元。

6、 《值班登记薄》填写不认真、代签的,每次每人罚100元;漏填一天视同空岗,罚责任人100元。

7、 值班期间看电视或搞其它娱乐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 义务(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义务消防员由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兼职消防队员及义务消防队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条 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第六章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进行有效监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属施工区域。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各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项目部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6、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

员进入。

7、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8、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9、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10、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1、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2、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3、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4、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5、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