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使用说明版)》(民事诉讼用单位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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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

客户编号[ ] 案件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主办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委托事项/范围: 4、审理机关: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是【 】 【A】一般代理。

【B】特别授权代理(选择项打“√”)

( )承认诉讼请求;

(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代收执行标的; ( )代收法律文书;

( )其他授权: 第三条 乙方义务

l、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

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人员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本代理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

7、乙方律师工作时原则上不收取和保管甲方的原始证据、原始法律文件或财物。特殊情况下如收取,应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主办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整)。 2、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方式为:【 】

【A】一次付款:自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 【B】分期付款: 。 【C】风险代理: 。 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 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由甲方要求并确认的下列【 】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六条 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上述工作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或甲方向乙方律师预支、乙方律师代为支付,或征得乙方律师同意后由乙方律师垫付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

【经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整),乙方律师包干使用上述第1项中北京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

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审理机关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审理机关合法通知参加庭审的;

(3)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

乙方律师因工作重大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代理费: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还律师代理费的; (3)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当事人一方撤诉的,或双方和解、调解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重大过错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委托的。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支付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本协议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为风险代理的,在乙方开展工作后非因乙方或乙方律师重大过错原因,甲方终止委托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

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和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终结日(或: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为止。

附件《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已交付甲方。 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代理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时,已知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颁布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五、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后,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六、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七、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九、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十、如果您有任何建议可以通过传真、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发送至本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与客户管理部。

联络方式: 地址:,邮编:100020

联系部门:xxxx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与客户管理部 :+8610-xxxxxxxxxx 传真:+8610-xxxxxxxxxx

邮箱:weiping.li@dacheng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