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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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 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 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 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 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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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 履职待遇 2.1 公务用车

2.1.1 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 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 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 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 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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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 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 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 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 办公用房

2.2.1 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 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 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 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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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 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 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 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 培训

2.3.1 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 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 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 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 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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