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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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2]5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民发[201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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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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