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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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 件

全许办 (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 0 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 8 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20 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 31 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 51 六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60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 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