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62d296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52

以及产品标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申请及上报材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择优批准。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

第六条 审查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审查部负责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草案、报批稿。

2.审查部应在批准成立或通知修改《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期限将《实施细则》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审查部在起草《实施细则》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有关机构、质检机构、专家及有关企业对《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

审查部应重点研究《实施细则》中产品单元划分、样品抽样规则和引用产品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有关依据确定检验收费标准、工厂审查的考核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内容等。 (二)《实施细则》的宣贯

1.《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实施宣贯工作的,审查部应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不得增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附加要求。

3.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审查部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三)组织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1.审查部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根据各省局申报企业的情况,制定全国现场审查计划,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时限应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之前,审查部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审查部将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4.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必要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派员参加审查组或派观察员,一般为1人。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1.审查部按照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并将合格企业的材料和名单汇总,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审查部应将经核准的不合格企业名单、原因、处理意见汇总,按企业所属省份分别统计,及时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上报全

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五)审查部的其他工作

1.审查部应按规定随时对申报取证、扩规格或增项、工厂迁址等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抽样及材料汇总上报。

2.审查部根据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产品标准的改变、市场的需求等信息,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修改或补充《实施细则》的建议。

3.审查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秀审查部的评选,在对审查部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审查部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被评选上的优秀审查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信息通报

1.自审查部设立之日起,审查部应在15日内按所规定职责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相关产品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查部应于每年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3.每季度应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信息,通报内容见审查部

信息季通报表(见附表2)。

(三)监督及处罚

审查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其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审查部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由审查部所在行政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2. 未经允许公开被审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秘密,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3. 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4. 弄虚作假、伪造审查记录,或为企业出具虚假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的;

5. 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