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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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作者:张旭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

摘 要 在风险社会的框架下,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而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最大责任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尚未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本文以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环境危机为切入点,结合国外有关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立法考察,分析我国企业环境立法的不足,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构想。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环境危机 企业环境责任 作者简介:张旭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76-03

2013年的1月份北京经历了新世纪以来最严重的雾霾天气,在这一个月中只有4天是晴好的天气,其余27天空气质量受到严重污染。经初步分析该雾霾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及工厂等相关污染物排放过量导致。此事件的发生也让我们意识到中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从环保部所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十大企业环境污染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相关企业的处理均以罚款为主。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环境危机

有学者根据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将人类的历史划分为4个阶段,即渔猎文明时期、农业文明时期、工业文明时期和后工业文明时期。在这4个不同的阶段中前两个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尚且不大,但到了工业文明时期,人类的科学技术,生产能力等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对资源的掠夺式开采的同时我们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地破坏。由于人类自身的技术性活动使人类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灾难性风险,核能的产生为人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毁灭性的危机,在社会学上这一历史阶段被定义为“风险社会”。 (一)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