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现行法规政策的主要区别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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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现行法规政策的主要区别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8-03-03 【实施日期】 2008-3-3 【发 文 号】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林景青)

2007年7月

项 目 一、适用范围 原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 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六条)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新规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了调整范围,扩大了新法的适用对象。 1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除重申原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 2、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定;③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2、新规定除重申用人单位违法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2

三、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1、新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2、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新规定 主要区别 项 目 原规定 3

四、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 新规定增加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对初次实行合同制和国企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双十规定”;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不签劳动合同处理。) 2、 新规定增加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新规定还赋予劳动者更大的主动权,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的约束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