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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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2013年9月23日长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长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严格实行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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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可用财力状况和实际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拟新建项目名称、立项依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同时提交政府投资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单体投资(含土地、附属、配套等)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基础上,要逐个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就其中对全县具有牵动性的重大项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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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查决定。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县域及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四)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六)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七)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否准备充分;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

执行中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或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交项目的详细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报告等说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逐个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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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审查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按照核准的投资预算执行。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招标、施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和决(结)算等各个环节工作,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及时顺利实施,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进行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督查或询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项目绩效等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督查、视察、调研或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擅自变更、调整或竣工决算超预算数额较大(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等重要问题,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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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价。后评价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并责成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或计划的决议、决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新增或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计划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情况和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六)对审查批准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实施和未按期完成的。

(七)其他妨碍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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