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68e562bcfc789eb172dc895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

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

等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资(1996)1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宜各工作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业技术工人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正常考评和晋升相应的

技术等级,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考评技术等级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时,按照申报时所从事的技术工作岗位,个人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请。填写《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填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术等级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推荐到指定的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工作站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技术工人在接受晋升技术等级业务培训和考核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对其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实绩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参加申报晋升技术等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凡己参加技术等级考评合格,按管理权限,获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作年限按我省现行的工作年限计算办法计算,下同),并获得初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参加中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工作年限满20年,并获得中级技术岗位证书后,获证时间满5 年的中级工,可申报参加高级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对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参加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技术等级考评的技术工人,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并按工作年限计算已达到首次考评技术等级划定的上一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上一技术等级。

第五条 技术工人在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时,已获得下列其中一项荣誉的,可优惠一次,适当放宽申报考评工作年限和获证年限1-2 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技术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

证书的技术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 持荣誉的

技术工人。

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技术工人。

符合上述放宽考评年限的技术工人,其具备的条件须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复核认定,并报经地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从一九九七字十月一日起 ,对学徒期满未取得过技术岗位证书的,要参加初级工等级的考评,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但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分配对口技术岗位工作的,一年试用期满后,可免试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才能颁发相应工种的初级技术岗位证书。

对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新招收的从事技术工作的临时工,工作岗位末变动,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已达相应技术等级申报工作年限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考评技术等级的年限和条件,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七条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对口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申报考评技术等级时,对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考评技术等级的年限和条件,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从外省或企业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技术工人,已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人事部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考评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其原技术等级符合我省首次考评条件的,按原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换发技术岗位证书,经复核认定,其原技术等级不符合我省首次申报考评条件的,应按人事部和我省首次考评的条件向所在单位申报参加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经考评合格,颁发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未获技术等级证书的,按上述申报考评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考评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