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吏治”及其当代启示的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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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也 叫“吏政”。

(二)中国古代“吏治”的历史沿革 1.尧舜禹时期:原始萌芽阶段

中国古代吏治的痕迹最早可以追溯至尧舜禹时期,虽然这一时期所谓真正意义上的 国家并没有开始形成,但在官吏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就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形式简单的 吏治之策或比较原始的吏治规则。诸如官吏的选拔考核制度与惩贪法令等已经初现端 倪,至此,处于人类最初阶段的原始社会也从此开始拥有了中国古代史上第一个吏治之 法。

尧舜禹时期,并没有出现我们今天所谓对官员与官吏的称呼,官吏的最早形式相当 于那一时期的部落首领和接受每个部落首领统领的属下。因而人类社会史上第一次吏治 就从对部落首领及其属下的管理开始。早在尧舜禹时期不仅已经出现审案断狱的司法官 吏,而且惩贪法令也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官吏考核也被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夏书曰:“ 昏、 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墨”就是针对部落首领及其属下不廉行为或举动所 定的罪名。当时,君王对犯“墨”罪的首领等都要实施刑杀,这种刑罚方式最后成为了 此后中国古代史上各个王朝惩治贪贿犯罪官员普遍使用的刑罚。由于尧舜禹时期处于人 类社会的初始阶段,因此在当时,后人所称的专门的惩贪法律并不真正的存在,直至到 了夏朝才开始有之。除此之外,当时也已经建立了一些形式简单的官吏制度和具体的考 核标准、方式。据《尚书·尧典》载:“三载三绩,三考黜陟幽明。”① 它所表达的意思 是:每隔三年时间,禹舜就要对自己的各个部落首领进行一次程序严格的考核,结果为 凡是政绩卓越德行高尚者便能得到提拔和表彰,而对那些昏庸无能者便“罢官免职”。 在对官吏的监督监察方面并没有形成特定的监察制度,而当时所存在的监督,只是氏族 全体会议对部落首领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正式形成之后官吏监督制度建立的雏形。从总 体角度来说,尧舜禹时期的吏治过程以一种比较简单的形式进行着,是整个中国古代吏 治史的萌芽阶段。

2.夏商周时期:初步发展到成文阶段

作为真正历史文明之始的夏商周时期,在官吏考核方面,君王也是据“德才优劣定 其陟黜”,这一时期,正式意义上的官吏监察监督制度也没有建立,一切对官员的监察 和监督都是通过君王的大概观察来进行的。在吏治立法方面,当时,夏商周就已经有相 当完备的关于惩罚和防止官员贪污行贿的具体法律。自夏开始,就有司法官吏皋陶造律 的说法,”② 的法令条文。 夏书》曰:“昏、墨、贼、杀, “ 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 《

《尚书·尧典》

《左传》,长沙:岳麓书院,1988﹒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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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之刑也”,① 犯“墨”罪者,处绞刑。汤灭夏之后,专门制定了禁止“三风十愆”② 的“官刑”。根据野史记载,商汤王所作的《官刑》是当时世界上最早的吏治腐败的法 律。西周时期,各个君王十分重视从严格的法律方面寻求惩治贪邪之人,解决腐败问题 的办法。当时,在许多的惩贪法令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吕刑》,《吕刑》提出了惩办和预 防官吏腐败的刑罚“五过之庛”。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惩贪立法。除此之 外,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相当成熟的约束和惩治司法官吏不负责任违法断案的规定, 并且这些法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逆性。《礼记·月令》曰:“仲 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 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③ 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整个吏治的过程从夏 的初步发展经过商的完善到周时才达到成文的阶段。

3.秦汉隋唐时期:重大转折到成熟完善阶段

中国古代史上第一个官吏监察制度从秦开始正式确立。这一时期,统治者在中央设 立御史大夫纠察中央百官,弹劾其违法越权行为,制定监察法规,使其规范化、法制化。 在地方,秦政府专门派出“监御史”常驻各郡“察举非法、典正法度”,秦朝从中央到 地方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察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对官 吏的考核方面,秦不仅有严格的制度、标准,更有完善严密的法令。秦朝统治者奉行法 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为政思想,在解决官吏腐败这一问题上强烈主张严刑、重刑治 腐。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有“通一钱,黥为城旦”④ 的规定,秦律还规定了许多详 细的死刑措施:弃尸、绞、大辟、枭首、剥皮和赐予自尽。还有“居官善取”受“身及 于死”⑤的处罚规定。秦朝极其严酷的吏治法律不仅约束着中央与地方官吏的腐败行为, 而且还禁止了当时整个官场上盛行的一些歪风邪气。例如,吃喝迎送、奢侈浪费之风, 请客送礼之风。针对当时存在的这种不良现象,秦律规定:“有事军及下县者,齐食, 毋以傅货县。”⑥汉朝是自秦发展以来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在吏治建设方面,统治者“重 德尚贤”,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即“察举征辟制”在这一时期开始诞生。孝 廉”作为汉朝创建的独具特色的人才选拔机制,它不仅扩大了接纳官员的对象范围,也 从根本上确保了所选官员的整体道德素质。除了举孝廉这种特殊的选官途径之外,汉高 祖时期还始创了“荐举”之制,主要体现为:皇帝诏令三公、九卿、两千石等官员,或 诏派特使至郡国定期察求廉能之士而贡于朝,以待录用。而察举制度也同样强调举贤纳 才。在对官员的监察制度方面,汉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制度,具体表现为:在中央设御

《左传·昭公十四年》 《尚书·伊训》三风十愆,就是三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十种具体的腐败行为。1.淫风:殉于货色,游畋谓之 淫。2.乱风:辱圣言、远豪德、逆忠言、比顽童谓之乱。3.巫风:恒舞酣歌谓之巫。 ③

《礼记·月令》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⑤ 《秦简·为吏之道》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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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负责监察监督中央百官,具有“制临百司,纠绳不法”的 权力,也可以对包括宰相在内的所有大臣的不法行为进行弹劾。在地方,韩设立十三部 刺史,负责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官,以防止地方官员以权谋私,渔肉百姓。当时,中央还 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与《刺史诏六条》,其中“刺史六条问事”成为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我国古代的第一个监察法规。这一法规也被称为此后中国古代史上的 “百代不易之良法”。① 汉代最典型的吏治法律《九朝律考》中几乎涵盖了所有有关官 吏腐败的罪罚规范。武帝时期,对犯“枉法受赇”和“恐猲受赇”之罪官员的处罚更为 严厉,主要惩罚措施为没收全部家产或弃尸。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尸。”②《汉 书·武帝纪》中“嗣葛魁候戚坐缚家吏,恐猲受赇,弃尸。”③与秦一样,汉代的法律也 是严厉禁止官员吃喝送礼、禁止官吏经商的,据《汉书·禹贡传》载:“今近臣自诸曹 侍中以上家,勿得私贩卖,与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士宦。”④ 综上所述,大 汉王朝的“吏治”史不仅使我们看到了汉武帝那盖世豪情的英雄气势,也让我们看到了 百姓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文景之治”。

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的唐朝在吏治过程中开创了中国古代史上惩贪立法 之最。《开皇律》、《大业律》、《唐律疏议》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最高成就,同时,也标 志着中国古代惩贪立法的日臻成熟与完善。武则天时期,更为奉行“安民之本,首在惩 贪”的吏治腐败思想,为了预防官吏贪贿给百姓和国家造成伤害,她曾亲自执笔编写了 《臣轨》⑤一书,此书包含了两部重要的篇章,篇名为《公正》与《廉洁》,“公生明, 廉生威”,以此来告诫百官要恪守礼法,严惩违制欺诈百姓国家之财之人。《唐律疏议》 作为唐朝惩贪法律的最高典范,也是中国古代史上一部十分完整的封建法典。其中,官 吏“守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 民财物。”成为该法律的最重要内容。在当时,根据这种法律规定的刑罚,无论是朝廷 权势强盛、爵位尊贵且为唐朝江山巩固立过汗马功劳的亲信、大臣还是地方郡县之首官, 其贪赃行为或不轨举动被代表朝廷的刑部察觉或发现,都要被严审于公堂之上,并且对 于那些对国家、人民生命与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略影响的官员的处罚结果几乎是大多 数被当庭杖死,比这种情况稍微乐观一点的刑罚结果是:终身监禁于牢中直至生病老死。 除此之外,唐朝法令对司法官吏审判过程中故意断狱轻重失当,有触犯“出人入罪”之 罪行为的都要被处以极其严酷的刑罚。唐朝的吏治法令中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范围非常广 泛,除了涵盖官员贪污受贿的腐败问题之外,它还触及到了当时的农业、商业以及官员

的选拔委任与职官人数的限定。在农业生产方面,统治者十分重视民间百姓“荒芜”田

炎武《日知录》,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 《汉书·刑法志》 ③

《汉书·武帝纪》 ④

《汉书·禹贡传》 ⑤

《臣轨》载:“ 人臣之公者,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 避仇雠,”“理官莫若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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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状况,唐律明令禁止官员辖区内百姓田地有“不耕之荒,不锄之芜”的现象。当时 相关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为,如果由皇帝专门派遣的官员考察发现民间百姓田地出现 “荒芜”现象,里正及州县长官均要负刑事责任。在工商业管理上,唐律对官吏不严于 执法的失职行为也要进行追究。如《杂律》篇规定:凡制造绢、绫等物,有不牢不真或 尺寸短缺,官员知情,与造卖者同罪。唐朝时期,整个官僚系统稳定运行,严密细致的 吏治规定与完善的惩贪法律体系等,使得以至几乎任何可能出现以权谋私的地方都有针 对性的规定。

4.宋元明清时期:日臻齐备阶段

到了宋元乃至此后的几个历史时期,官僚中“赎货暴政,十有六七”,所谓“廉平 之吏,所在鲜见,而贪利无耻,敢于为恶之人……四面而起,以求逞其欲。”①官吏凶残 暴虐,买卖鬻爵,刻剥百姓,百姓为之“屏息”。许多法令在实际运用中由严而宽、由 重转轻的现象普遍发生,官吏犯赃罪,应受重刑之法基本上失去效力,在吏治方面仅有 几位开国皇帝有所建树。史料记载,宋朝前期,太祖、太宗十分重视惩治吏治腐败,“ 凡 罪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在太祖太宗执政期间“官吏受赃者常赦不原”,或弃 市,或杖毙于朝,或刺配沙门。②当时统治者针对整个官僚系统内大小官员肆意猖獗的 腐败行为,他们制定了一些严密的官吏选任程序、设立了严格具体的选任标准、挖掘了 多种方式进行的考核管理步骤,再加上制定的许多相对完备的惩贪法律,通过这种综合 性的吏治手段的运用,使得在当时很长一段时期内取得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政治环境和人 民平静生产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很好效果。宋朝时期最具典型的法律总集为《宋刑统》,宋 刑统》涵盖了整个官僚系统内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并且在这些领域可能出现的官吏不 轨举动的刑法惩罚规定。当时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极其强大的《宋刑统》被分成了许多 小的部分,这些部分主要包括: 名例律》、《 《 《 职制律》、 《 《 户婚律》、 厩库律》、 贼盗律》、 《诈伪律》与《杂律》。其中《宋刑统》是基本法律,法网十分严密。宋朝从真宗时起, 吏治之法已经不能遏制整个官场的混乱局面,腐败日益严重,最后导致国家败亡。元朝 前期,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宋朝后期惩贪立法松弛而造成国破山河在的历史教训。因此, 在法律制定方面,考虑的比较全面细致,成宗时期,他常常对自己的亲信权臣和子女强 调“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此,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 脏者,即不叙用,无枉法赃者,需殿三年方听告叙,再犯终身不叙。”③ 元世祖时期, 法律明确规定官吏外出公差之时,不得吃喝百姓,不得科敛百姓。对官员吃喝之风,律 法规定:官吏所到之处“不应饮用,官吏筵会,侵渔官府,禁治相应”,④ 至此,官员 公款吃喝等不良之风在当时很长一段时期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虽然这一时期存在的法

《宋史·李心传传》

《贞观政要·君道一》

《明史·食货志》 《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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