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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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6〕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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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下达的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当年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预测制定。 2 / 3

计划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管理机关)下达。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管理机关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计算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时,直流冷却电厂计划用水量按照规定进行折算)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 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用水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

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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