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oc 14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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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这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用压力的规定。 第25条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 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 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

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 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

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 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 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2,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 均匀腐蚀, 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傅蚀量的2倍), 校核强度

合格, 不影响定级;境补焊合格的, 可定伟2级或3级;

第35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 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①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 ②均指未见开裂迹象的。

表1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

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评定区mm 实测 缺陷 厚度 点mm 安全状况等级 2 3 4 5 6~9 10~12 13~15 >15 12~15 16~18 19~21 >21 18~21 22~24 25~27 >27 24~27 28~30 31~33 >33 30~33 34~36 37~39 >39 36~39 40~42 43~45 >45 数 t≤10 10<t≤15 15<t≤25 25<t≤50 50<t≤100 t>100 10×10 10×20 10×30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槽、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

全状况等级

评定区mm 10×10 10×20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