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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

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京房改办[200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1.01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

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改办〔200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和《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京政发[1992]3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售房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规范售房款存储、使用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一、凡经我市市、区(县)及相关单位房改部门批准,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

售房款(包括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标准价优惠、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市场价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扣除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外的余额(以下简称售房款),其存储和使用,均适用本通知。

二、北京市各单位须将售房款全额存储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所有权不变。

三、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只能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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