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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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际空中航行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

?属于某一国家的空气空间:领空主权原则; ?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原则,但应遵守ICAO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一、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三、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一、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三、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不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他活动 ?遵守ICAO制定的《空中规则》

?随时监听国际指定的主管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所分配的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以便外国船舶和航空器继续不停和迅速

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 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路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路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通过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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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道的船舶和航空器在通过时不应偏离这种中心线25海里以上,但这种船舶和航空器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之点距离的百分之十。

?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路,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

道通过权。

? 航空器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应尽的义务,比照行使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权应

尽的义务执行。

2.4 领空主权的保护

?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最基

本的法律根据。

?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对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有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而不受任何限制?

一、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二、拦截

三、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外国航空器的入侵(Intrusion)

?外国航空器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空

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的

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二、拦截(Interception)

?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对拦截措施不得滥用。(仅作为最后手段而采

用,以识别航空器为限)

?(拦截4阶段:靠近;识别;联络;下达指令) ?部分拦截信号介绍

三、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1984年ICAO第25届非常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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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缔约国承诺,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诉诸武力(should refrain from use of weapons),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国家的自由,像主权一样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必须适用根植于习惯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

2、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在行使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的或有理由断定其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符目的之民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也可向此类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他指令。(主权和自卫权)

对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的推断

?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已经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飞机使用

武器是绝对的,只有一种例外: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的需要。)

?在民用航空器载有武装罪犯,并被用作恐怖袭击的工具的情形下,也适用上述豁免吗?如

何界定享有豁免权利的民用航空器呢?

思考题

1. 简述领空制度和领空主权原则。

2. 为什么在航空法没有像海洋法一样规定“无害通过权”?

3. 国家在设置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时,应遵循国际航空法的哪些规定? 4. “防空识别区”和 “飞航情报区”的联系和区别? 5. 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哪些规则?

6. 如何理解航空器在领海、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自由? 7. 航空器行使“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8. 试论航空法中“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原则与人类生命安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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