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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财政部 (87)财农402《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第二条 “ 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遵守财会制度、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物料领发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弄虚作假、乱拉乱用。”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乱涨价的行为

表现形式: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差率、乱收回扣、变相抬高商品价格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理处罚:依[1999]国家计委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一)款“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指导价格的;”(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款“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十一)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2.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财发[2002]2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科技推广、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下拨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四)“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借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财农综字(1995)32号《 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滞留、挤占、挪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表现形式: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财农字[1999]83号《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改善老、少、边、穷地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利用当地资源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老、少、边、穷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9)小额信贷;(10)其他与发展资金使用宗旨相违背的支出。” 处理处罚:(同上) 54.滞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表现形式:“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国办发[1997]24号《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财农字(2000)18号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

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处理处罚:(同上)

55.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未纳入财政专户

表现形式:卫生医疗机构的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放射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制剂收入、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未纳入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财政厅、监察厅甘财综发[1999]第73号《关于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第二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收入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前,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款“各部门各单位当月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下月的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款: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款项5%至10%的罚款。

56.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专户储存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款“各部门各单位当月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下月的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款: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款项5%至10%的罚款。

57.滞留、截留、挪用农业税灾情减免款

表现形式:农业税灾情减免款未及时、足额减免到农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截留给农民的各种补款、救济款、预购定金,优惠物资和返还的减免税费挪作他用或顶替村提留和乡统筹”。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8.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表现形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

挤占和调剂。”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处理处罚: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商业银行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表现形式:购建固定资产无计划、超规模逃避监督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一) “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处理处罚:依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60.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控制的行为

表现形式:多支少报、少计支出造成成本费用不实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3]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项“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