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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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 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 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 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接受委托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告知付费方评估收费的标准和计费方法,并向付费方出具详细的计费清单。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评估委托,签定委托评估合同后可以收取费用的50%,评估工作完成后,即送交评估报告书时收取其余的费用。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解除评估业务约定,原收取的评估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及矿山建设规模分类,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下发,各评估机构应认真执行。

附件: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

矿种类别 矿产地或矿床规模 大型 石油天然气类 中型 小型 大型 稀有贵重金属类 中型 小型 大型 有色金属 中型 小型 大型 黑色金属 中型 小型 大型 煤 中型 小型 大型 非金属建材 中型 小型 大型 其他 中型 小型

收费数额 40 —— 60 30 —— 40 20 —— 25 30 —— 60 20 —— 30 10 —— 20 30 —— 60 15 —— 30 5 —— 15 20 —— 30 15 —— 20 5 —— 15 20 —— 30 15 —— 20 5 —— 15 20 —— 30 10 —— 20 5 —— 10 10—— 20 8 —— 10 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