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完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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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国策条款宪法作为对立法者的“宪法委托(或称立法委托)”,立法者虽有相当大的审酌权限,但亦负有遵守该宪法指示(特别是应于相当期间内履行该委托)之立法义务。例如:第137条第2项、第143条第1项、第154条、第155条等规定。 (三)基本国策条款作为宪法对某些社会中已成形之制度,以担保该制度存续之方式加以保障。立法者虽然可以因应社会需要而更易制度的内涵,惟此变动不得侵犯该制度的核心部分。例如:第138条至第140条、第155条、第157条。

(四)基本国策条款作为人民直接可以向国家请求之公法上权利。学者咸认仅第160条第1项为基本国策条款中唯一具有公法上权利之性质者。

另外,在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实务上,于宪法第7条至21条所明文列举以外的人民权利是否受宪法保障有疑义时,常会引用宪法基本国策条款的规定,与宪法第22条相结合,以强化该项权利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说理依据;而即使在解释宪法第7条至第21条明文列举的人民基本权利时,也常引用基本国策的规定以充实与扩张权利内涵,并作为释宪的指导原则和方向。

因此,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款因为通常无直接拘束力,因而给予了国家的政治与政策决定因民主原则作用的弹性空间与动力;但也并非只是单纯的政策目标而毫无规范效力,而是作为基本的价值决定与解释宪法、法律的指导原则,长期而抽象地发挥其功能,使违反基本国策的法律与政府政策,因此要受到更严格标准的检验。使基本国策所关怀的价值,不致因一时的政治或民意情势而被模糊甚至实质上抛弃和遗忘。

[编辑] 宪法实施与修改

依照白哲士之学说[43],宪法修改权之归属关系到国家主权之归属,故需要明确规定,故宪法最后一部分即宪法之施行与修改程序,宪法规定修改程序为

1. 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

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2. 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

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

即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为修宪机关。鉴于修改宪法程序之严格,中华民国宪法为刚性宪法[44]。对于宪法施行,除了其详细规定了宪法的施行程序和标准外,制宪国大与随后改组容纳各党派[45]的看守政府国民政府还制定了诸如《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和《训政结束程序法》等法律确保宪法实施。

[编辑] 行宪与修宪沿革

[编辑] 行宪与政府迁台

1948年行宪后第一届中华民国政府人员

主条目:行宪和国共内战 各方 地区 对于中华民国宪法之评价 总统独裁伪宪法,限制人权,违背政协决议 [46][47]中共及民中国大盟 陆 美国政府 美国 民进党 台湾 “确已通过一部民主的宪法”,“主要方面均与政协会议决议[48]之原则相符” 不符合台湾现状[49] 1947年4月,作为看守政府的国民政府改组[50],容纳各党派参与,并准备行宪。11月21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1月举行立法委员直接选举和监察委员省议会间接选举。1948年3月29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副总统。中华民国政府正式组建。

1949年,民国政府在国共内战失利,撤退至台北。同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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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这部宪法在绝大部分的中国大陆地区现实上失效。但在台湾,它至今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保持着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历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编辑]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主条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因1948年内战扩大,为适应形势,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52],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在不改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以增修条文的方式冻结宪法部分条款,补充临时条款。其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经由修宪程序,在1991年4月22日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在同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同年4月30日李登辉总统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编辑] 七次宪法增修

主条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宪法增修之后,内阁制变为半总统制

1991年,总统李登辉依动戡条款之规定,宣布结束动员戡乱时期,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但因海峡两岸状态仍未改变,为适应现状,故将部分宪法条文冻结,再以修正案的方法修宪[53]。增修条文以修正案方式列于宪法之后而非在原文处改动,并在增修序言内声明“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作为增修条文时效。

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李登辉时代共增修宪法六次,陈水扁时代只增修宪法一次。

[编辑] 宪法第一次增修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在1991年4月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1991年12月底经由选举产生,1992年5月,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同年5月28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一年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三次增修

1994年7月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将第一次及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并经议决通过,同年8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三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四次增修

1997年6月、7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将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于7月18日议决通过,同年7月2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六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五次增修

主条目: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

1999年9月3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年9月1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八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六次增修

2000年4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将第五次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后全文共计十一条,于4月24日议决通过,同年4月2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六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九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七次增修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2005年5月14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名,并于6月7日复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总统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

显示▼九十四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增修后宪法主要变动

修宪前后政府体制之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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