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7143fb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0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实行犯(正犯)的认定和处罚原则、实行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对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将其分为实行犯(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可见,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所以,A选项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见,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如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与教唆犯。所以,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者胁从犯。所以B选项错误。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对简单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由于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整体,每个正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为也是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对通过其他正犯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即使不能查清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理论,实行犯(正犯)可以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可见间接正犯并非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所以D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C

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22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犯本罪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构成受贿罪,也不能数罪并罚。所以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C

10.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缓刑制度的理解问题。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的条件中没有“对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的规定。所以A选项错误。

《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B选项错误。

《刑法》第73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C选项正确。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所以不存在“减”的问题。所以D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C

11.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和抢劫罪的认定问题。

由于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所以本案中刘某在国外购买手枪、子弹邮寄回国的行为,只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所以AB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本案中刘某不具有上述身份,所以刘某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所以D选项错误。

刘某明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而将枪支出租给丁某,实际上为丁某抢劫银行提供了帮助,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即本案刘某的行为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抢劫罪,应当实行并罚。所以C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C

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