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73d7a5416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3

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涉检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当前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积极的因素、也有消极的因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相互交织在一起。

1、反腐力度、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是促使涉检信访数量增长的积极诱因。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让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也坚定了他们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激发了举报热情。另外,检察机关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落实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水平,取得了监督实效。尤其是民事审判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了解更多了,只要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这也是近几年来不服不立案、民事申诉涉检信访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2、法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法制不健全,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专业知识薄弱,职业水准低下,办案效率低,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如王某1982年因偷税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直至1983年11月刑期满释放。后王不断申诉上访。1985年7月和2005年2月,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分别以证据不足和情节轻微撤销了王某的两项罪名,宣告无罪。因为服刑,王某被开除公职,退休工资及养老保险等无法解决,一度生活困难。2006年12月4日,王某以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改判其无罪为由,要求司法机关支付共计102.59万元的赔偿金。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某要求赔偿的事项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生效之前,按照规定不能根据赔偿法予以赔偿。后王某又多次上访及越级上访,2007年9月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协调下,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他联系到司法救助基金,解决了他的实际困难,终于使这起长达二十多年的上访老户案件成功的息诉。

3、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是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现实原因。由于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责任心不强,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虽然对案件依法做了处理,但由于考虑不周全或者是业务知识欠缺,处理结果令当事人不能十分满意,这些都为当事人日后信访留下隐患。 4、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或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是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增强了,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就会通过信访的途径到司法机关来维权。中国历代“权大于法”的现象,让一些群众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批示”上,期望通过领导的干预来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达到维权的目的。

5、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是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外在原因。由于有些接待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致使矛盾激化。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检信访是一个十分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它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信誉,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音符,因此我们要把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作为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切入点,创新涉检信访处理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抓好管控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

1、提高涉检信访干警的素质,改变信访接待人员的工作作风。

信访接待工作每天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涉及的事项错综复杂,接待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党在新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增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面对素质参差不齐的上访群众时,均能独当一面,始终坚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关注民生问题为己任,创新工作思路,使检察信访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不断取得新成绩。同时信访接待人员在工作中要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情,用“热心、诚心、爱心、耐心” 的工作热情来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努力为民排忧解难,尽力将信访诉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2、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

建立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促使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贯彻公正和效率的理念,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达到保障案件质量的目的,如制定《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质量流程办法》、《案件质量标准》、《各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职责》、《奖惩规定》等等。通过对案件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操作的具体方法、对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该岗位所要完成的质量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等,全面规范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促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3、加强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信访综合治理机制。

涉检信访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处理好。特别是历史遗留的涉检信访问题都是些成因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单一的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就显得太薄弱了。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领导小组,形成横向互动的社会化处置涉法信访的工作格局,

逐步完善涉法信访联合调处机制。通过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共同研究调处方案,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才能把这些老大难问题解决在基层。

4、建立涉检信访评议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涉检信访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为有效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建议完善涉检信访评议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评议督查员制度,聘任一定数量办事公道、业务精通的干警兼职评议督查员,加强对涉检信访经办人员的监督。把进京上访、去省上访的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督办的等涉检信访案件,作为评议督查和责任追究的重点案件。评议组成员根据具体案件随机确定,人数为3名或5名,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本院的执法监督员参与评议。评议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议:一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理结果是否妥当;二是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是工作是否尽职,方法是否适当,释法劝访是否尽责;四是接访是否认真,受理是否及时,办理责任是否落实。对在涉检信访案件处理和评议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5、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者的打击力度,倡导依法维权的良好秩序。 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那些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区别性质,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切入点,做好引导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建议对无理缠访、闹访情节特别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处理,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倡导文明、依法维权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