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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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2016]44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6〕4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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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实际控制的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资产租赁等。 2 / 4

第六条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产权代表应根据职责和授权的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再按本办法将相关执行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本办法须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有关事项,应逐级上报。

第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四)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情况;

(五)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六)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500万元(含)以下不良资产核销等;

(七)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及产权变更、增减资本、股份制改造情况;

(九)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3 / 4

(十)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

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十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属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职务;

(十四)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及审计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的重大事项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关系本市经济支柱、经济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股权转让,增减资本及其资产的租赁、转让、合作经营等;

(二)500万元以上不良资产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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