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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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限制,是随便任意的。刑法中只对很小一部分犯罪的主体数量有特别的限制,对其他大多数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所以任意的共犯较为常见,此外,必要的共犯,因为以数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聚众性犯罪中的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武装叛乱罪、组织性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所以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是属于分则问题,单人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或默认情况,相对于这种标准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其他参加的已经分别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刑罚,直接依照本条对各犯罪人对号入座即可,适用总则共犯制度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有关规定。其他聚众犯罪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式的时间做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有事实行为犯罪以前。在着手实行之间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有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的共同犯罪的意思参加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继承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是参加后的行为与现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是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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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持凶器刺杀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协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根据有关组织分工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法律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共有3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这种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构成集团。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的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3、目地明确。犯罪集团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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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共犯人的分类,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大体而言,对共犯人的分类具有二个标准:一是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刑法就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进行的分类。将共犯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进行的分类。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且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二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就是以其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的犯罪集团。领导就是策划、指挥。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标准,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标准,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主犯的范围。但是就首要分子而言有二种情况: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反过来,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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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首要分子,还包括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样很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其他人实施的犯罪也是首要分子指挥、策划实施的。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分为二种情况处罚:一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人,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是对于没有组织、指挥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 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帮助犯,帮助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帮助,也可是不作为的帮助。在处罚上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 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产生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事实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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