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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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诡异唆使本无犯罪故意的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应预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二是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因其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叫教唆的罪,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成立共犯(此时是狭义的共犯,只是在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固定的限制,既可以口头,也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但如果威胁、胁迫达到了被教唆人丧失了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固定的犯罪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行为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3、必须有教唆的故意,教唆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教唆犯本身也不是罪名。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教唆犯的犯罪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 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 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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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四、共同犯罪及与相关问题的探讨

提起共同犯罪、法律人马上就会想起一些与其相关的概念,如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及共犯中的中止、未遂等。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的问题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正是笔者需要研究、探讨的。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系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1.、仅单位犯罪,单位内部的人员不构成犯罪,处罚时也只处罚单位。2、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也构成犯罪,但只处罚后者,对单位不处罚。3、单位构成犯罪,其内部直接责任人也构成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责任人。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存在重合、联系,而是在刑法理论中又有较大的区别:1、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依法成立,其成立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共同犯罪中带有合伙的性质,这种集合开始就有社会危害性。2、共同犯罪故意,是各共犯人协议形成的,各共犯都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为单位的利益,不是由单位成员共同形成的,而是由单位决策机关形成的。此外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限于故意,还包括一些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全过程所处的状态,有完成形态和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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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其中不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是根据责任来认定的。1、在简单共犯的场合,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原理,一个人犯罪即遂的,共犯整体即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即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即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步行为全部负责,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侵害结果负责任,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即遂的共同责任。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犯人都成立犯罪未遂。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的,所有共犯人都成立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1、如果实行犯罪即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按即遂处理。2、如果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关于共犯中止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的,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中途退出,实施犯罪以后即遂之前退出。1、部分共犯中途退出,又不具有中止条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其他共犯人未遂或即遂的,退出人仍是未遂或即遂。2、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不及于他人。在这里的中止,是指整个犯罪过程得到中止,即1、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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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2、共同实行犯若单位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4、在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途加入。在他人己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事先没有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加入他人犯罪的,属于中途加入他人犯罪,又称继承的共犯。如果事先有预谋中途参与实行犯罪的,属于事先有同谋的共犯,不属于继承的共犯。中途加入即在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即遂之前加入。如果即遂之后加入参与犯罪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但也有即遂后加入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如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均属行为犯,在即遂后又加入的仍属于共犯。

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减量的问题和部分共犯人实行过限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有人可能因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与此相关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可能实施了低于或小于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那么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就发生了所谓共犯减量的问题。

(三)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途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错误认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加以认定。如在共同作案中,各犯罪参与人故意的性质不同,各犯罪人仅在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教唆犯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对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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