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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资法规[2012]4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

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12〕42号)

各处室:

为加强我委依法履职工作,规范我委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我委结合实际,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起草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现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治平副市长同意。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2012年10月2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0〕5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结合市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由国资委主任负责。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国资委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2 / 3

(一)审定本市国有经济五年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定监管企业重大非主业项目; (三)审定监管企业主营业务; (四)审定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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