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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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基督教协会(简称“厦门基协”,英译为Xiamen Christian Council,缩写“XCC”。)

第二条:本会为厦门市基督教联合性教务组织,由厦门市行政区内各开放堂会组成。

第三条: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与全市各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指导全市各教会的教务工作;主张在信仰和礼仪上互相尊重;遵照圣经教导在肢体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市基督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三自爱国原则、教会规章制度办好厦门的教会;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本会的工作任务:促进全市各教会的合一,并为全市各教会在事工上提供服务。

第六条:本会接受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登记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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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会会所设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西路64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神学研究,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二)为全市教会培养专职教牧人员,举办各类培训班; (三)制订教会规章,指导各教会建立管理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

(四)为各教会提供书刊服务;

(五)加强同各教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和协调全市教会具普遍性的问题;

(六)开展与国内外教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主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七)开办自养企业和慈善事业;

(八)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厦门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及其他联席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凡经市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基督教堂、点,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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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厦门市基督教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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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厦门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厦门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市宗教管理部门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本会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简称为“厦门市基督教两会”。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厦门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会议所制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本届常务委员会;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四)审议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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