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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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法 3.规 42号) 依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据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 核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现汇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审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验资询证信息与业务系统中资核 本金流入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原 则 核实结汇备案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5.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流入资金币种不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价币种范围的,以资金入账时点上开户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为准。 6.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办 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时 限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1

1.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规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依 据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7.《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 核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中如下信息的完整性: 审 (1)实物出资是否填写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核 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是否填写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原 则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填写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3)境内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相应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4)其他出资是否填写出资真实性证明的凭证编号。 4.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5.出资确认登记所涉折算汇率应以企业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办 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时 限 12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3

1.7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

及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法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规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依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据 42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 核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审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后续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核 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原 境内再投资。 则 3.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验资询证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出资形式和金额信息是否一致。 4.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吸收合并”出资方式,此部分数据外汇局不纳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 办 3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 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时 限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