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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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法 [2002]575号) 规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依 据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1.以非现汇(含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并提交的《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和外汇登记凭证。 审 2.转股对价支付证明 核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材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料 (3)跨境换股的,提供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供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由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2.外国投资者以现汇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银行办理股权出让方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审 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 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原 登记。 则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4.外汇局应审核企业上报的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中,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信息一致,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对价款的,应核对系统中银行登记备案的跨境人民币流入信息。 办 3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5

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法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 1017号) 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依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和外汇登记凭证。 审 2.外国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核 (1)实物出资提供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材 (2)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料 (3)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相关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审 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出资确认登记办理。 核 2.若无需出具验资报告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原 则 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的“虚拟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确认登记。 办 3个工作日。 理 时 限 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 范 围 16

1.10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2006]47号); 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1.《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 核2.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工商登记证明;境外个人提供有效材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买卖境内商品房到银行办理结核汇或购汇之前,应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原2.已在外汇局登记过基本信息的无需再次登记。 则 办受理当日。 理时限 授由非居民自主选择外汇局办理。 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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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

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规2. 其他相关法规 依据 审核材料 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1.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核2.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原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则 办5个工作日。 理时限 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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