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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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也有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期行政许可的申请,并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延期手续。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只能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延期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以便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查延期申请时,应当严把审核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不能随意放松要求。经审查,认为企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决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但是必须向企业说明不予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延期的特别规定

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同时,又要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为了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鼓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本条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三层意思:

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企业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从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审核。二是没有发生死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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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这是一项比较明确的硬指标,比较容易掌握。需要说明的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没有发生死亡事故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企业虽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仍然发生了死亡事故,或者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都不能自动延期。可见,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程序。企业具备了上述两项条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还不能自动延期,必须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自动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申请延期企业的审核把关,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条件予以慎重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

意,不再重新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得同意其自动延期,而必须按照普通延期办理,认真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以真正实现本条规定奖优罚劣的目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时限为3年,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同。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档案管理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本情况有据可查。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证的颁发管理行为,促进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也为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总结颁发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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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监督检查有关工仆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等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同时,加强档案管理,也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的基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归档,是指将有关材料和情况分门别类,归纳存档,以备日后查阅。建立、健全归档制度,主要是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及时、全面地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存档人案。需要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址、经营范围等;申请日期;主要申请材料;本机关经办审查人员姓名;批准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被检查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情况,其内容和颁发情况相似。 在具体归档方式上,既可以采用纸质材料,也可以采用电子档案,还可以二者相结合。

2。加强对已归档材料的管理。归档后并非意味着万事大吉。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不是一个静态过程,而是动态的、系统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过程的始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既要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流程、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也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有关人员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缺失,或是擅自制作假档案、擅自篡改档案等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是落实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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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从实际效果来看,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既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督促其依法行政,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有利于监督被许可人的活动,预防和减少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现象。同时,在现代社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包含、体现的内容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所信赖的重要信息之一。为提高这些信息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也必须予以公开。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行政许可法未作具体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既可以在办公场所公开,也可以制定公告栏予以公开;既可以在报刊上公开,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但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形式必须与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度相适应,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如,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资格资质类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等,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开。而对社会公:众关注度不高的事项,行政许可决定只需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即可。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社会公众均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而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根据上述要求,本条明确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里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首先,向

社会公布情况应当是定期的、制度性的。有关颁发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情况的时间间隔,但不能随心所欲,想公布就公布,不想公布就不公布。其次,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所有基本情况,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等等。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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