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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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

46号)精神,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

稳定,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着眼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各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不稳定风险仍然存在。

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推动科学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坚持改革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是落实改革

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重大改革事项执行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着力于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

企业改革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处理好职工的眼前利益,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要争取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让职工享受改革的成果。

(三)坚持源头治理。

注重改革政策的前瞻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重大改革事项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坚持统筹兼顾。

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职工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兼顾企业与所在地区、行业的稳定风险情况;注重企业改革政策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

三、明确责任主体,识别风险来源 (一)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持有人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重大改革事项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事项,要积极化解,待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改革。

(二)风险评估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改革风险评估范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行为的风险评估。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在实施前要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企业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所在地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2.企业内部环境。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职工观念以及对改革的接受程度,对改革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职工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认同程度;职工对改革未来的预期等因素。

3.企业管理层。包括企业管理层行为的合规性、对改革的支持程度等。

4.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决策实施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5.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分流安置、劳务关系调整、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待遇落实等。

6.职工民主权利。包括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问题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以及职工安置方案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7.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需告知债权人或征得债权人同意的,企业在采取有关改革措施前,应当告知债权人或征得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