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习笔记-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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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十二)

第四节 合营安排

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一)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判断原则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1)集体控制。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2)相关活动的决策。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教材例4-19】假定一项安排涉及三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安排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30%和20%。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规定,75%以上的表决权即可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在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组合,当且仅当A公司、B公司一致同意时,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决策方能表决通过。因此A公司、B公司对安排具有共同控制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由投资者A、B和C组成,协议规定,相关活动的决策至少需要75%表决权通过才能实施。假定A、B和C投资者任意两方均可达成一致意见,但三方不可能同时达成一致意见。下列项目中属于共同控制的是( )。

A.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35%和15% B.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25%和25% C.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80%、10%和10%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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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和30%

【答案】A

【解析】选项A,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组合,属于共同控制;选项B,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两个组合,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选项C,A公司可以对甲企业实施控制,不属于共同控制范围;选项D,任意两个投资者持股比例都达不到75%,不属于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2.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一)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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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三)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比表 对比项目 合营安排 的条款 对资产的权利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即单独主体(而不是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合营安排对自身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参与方仅以其各自对该安排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该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营安排的债权方无权就该安排的债务对参与方进行追索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 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例如,权利、权属或所有权等)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的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第三方对该安排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方作为义务人承担索赔责任 对负债的义务 合营安排建立了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产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收入、机制。某些情况下,参与方按约费用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及损的净损益不会必然使其被分类为益 合营企业,仍应当分析参与方对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以及对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担保 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例题】A公司和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从事项目管理的单独主体C,并投入一笔资金作为主体C的启动资金和土地竞拍资金。主体C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由主体C代表A公司和B公司建造一处商品房,并负责商品房的公开销售。假定主体C的法律形式使得主体C(而不是A公司和B公司)拥有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并承担相关负债。主体C通过向银行借款来建造该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剩余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向A公司和B公司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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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主体C,主体C是一项合营安排,而且是一项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该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和合同条款都不能赋予各参与方享有该主体的资产或负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尽管A公司和B公司是主体C构建时现金流的唯一来源,但是,主体C所建造的商品房对外销售,A公司和B公司并不会购买这些商品房,主体C建造商品房的资金通过外部借款获得,且A公司和B公司仅预期获取偿还负债后的净利润,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A公司和B公司对合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该合营安排是合营企业。

三、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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