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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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2 编制要求 4.3 编制程序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内容 4.6 编制时效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2 审查要求 5.3 审查程序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内容 5.6 审查时效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2.0.2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0.3 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

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2.0.4 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2.0.5 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2.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