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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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我国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将符合同业代付业务定义和实质的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二、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当代付行为委托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时,应当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四、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

同业代付的委托行要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代付行应当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以确保“受托支付”,体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基本特征。 五、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加强贷款三查,严格信用风险管控。代付行应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相关信用风险控制。同时,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涵盖业务定义、管理要素、部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内容,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六、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表内外授信业务管理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核算方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严禁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实质,加强业务合规管理。 七、银行应按期进行自查整改

银行要根据《通知》精神立即展开自查,根据“新老划断”原则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整改:新发生的业务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办理;2012年底前到期的业务,可采取自然到期结清;2012年底后到期的业务,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通知要求整改到位。对于未能整改到位的银行,银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此外,银行对类似授信业务要加强自查整改,确保会计核算真实、业务流程规范、风险管理到位、拨备计提充足、资本占用科学,切实防范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隐患。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原玲,联系电话:6627955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