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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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

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1 / 2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需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应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一、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52个)

北京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承担。

北京汽车工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部市共建电子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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