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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税制(2006)

社会保障税30%一般流转税17%选择性流转税13%企业所得税8%财产税及其他税5%个人所得税27%

OECD税制

2)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力——税收的管理能力对税种结构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流转税一般以商品销售或者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征收管理比较简单;而所得税一般对企业利润所得和个人收入征税,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因此,征收所得税往往受到征收管理水平、征收管理能力和征收管理成本的制约而难以推行,而流转税的推行相对容易。

3)财政支出结构——根据专税专用的原则,某项支出的需求较大且所占份额较高,为此融资的相应税种的收入比重也会随之较高,如社会保险税。

4)税收政策目标——间接税较直接税更有利于经济增长,而直接税较间接税更有利于实现收入公平分配。

5)相邻国家的示范效应

4.各国税制结构的趋同趋势——发达国家:所得税收入比重稍有下降,而商品和劳务税的收入比重在提高;发展中国家:所得税收入比重缓慢提高,而商品和劳务税的收入比重有所下降。

二.税制体系

(一)商品税——以商品和劳务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1.商品税的一般特征(P486)

1)课征普遍:商品课税表面上是由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实际上所缴税额常常附加于商品卖价之中,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所以商品课税的最终结果使人人负担的税收。因此,商品课税是较为隐蔽的一种课征,消费者自然负担的税款,并不直接感受到税收负担的压力,课税阻力较小。正因如此,商品课税在保证政府公共收入的均衡、及时、充裕即可靠方面,具有其它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近几年各国趋向于将商品课税作为改革和调整税制方向的原因所在。

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与成本费用无关) 3)实行比例税率 4)计征简便

2.商品税的种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3.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是就商品价值中增值额课征的一个税种。 商品 小麦 面粉 面包 合计 商品价值 20 50 100 170 中间成本 0 20 50 7 增值额 20 30 50 100

2)增值税的优点(P486-487)

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可避免重复征税

可使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而减少乃至杜绝偷漏税(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征税额的大小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 企业的兼并和分立都不影响增值税额,而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 可实现出口商品的零税率(出口退税)而促进出口的增长(见上表)。 3)增值税的类型(P487)

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按着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计算,即每一流转环节,某一厂商,都以其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额减去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型产品及劳务支出的数额(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品的折旧额不予减除)作为增值额,并据以课税。也就是说,生产型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工资薪金、租金、利润、利息和折旧数之和,从国民经济的总体来看,这种计税基数就是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是每一流转环节、每一厂商,都以其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额减去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型产品和劳务支出以及资本品的折旧的数额,作为增值额,并据以课税。即收入型增值税计税基数是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从国民经济的总体来看,这种计税基数就是国民生产净值,故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基数的基础上再扣除同期购入的资本品价值。即每一流转环节、每一厂商,都以其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额减去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型产品的劳务支出以及同期购入的资本品价格的数额,作为增值额,并据以课税。简言之,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税基数,除了要从厂商销售收入中扣除外购中间型产品和劳务外出之外还有扣除同期固定资产购进总额。从国民经济的整体来看,这种计税基数只包括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资本品价值,故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综上所述,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有两点:

其一,三者的税基大小不同,其计税基数大小的顺序是:生产型增值税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公共收入着眼,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鼓励投资者索引,消费型增值税效果最优,收入型增值税次之,生产型增值税最差。

其二,三者对购入资本性固定资产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的处理原则不同。生产型增值税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按使用年限分期扣减,消费型增值税则实行当期一次扣除。

在西方国家,对于生产型增值税采用很少,而普遍采用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其中以后者为多。

4)增值税的计征方法(P487)——加法,减法,扣税法 其一,税基列举法,亦称“加法”。即将厂商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如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等直接相加,作为增值额。然后将增值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期发生的工资薪金+利息+租金+其它增值项目+利润

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二,税基相减法,亦称“减法”。即从厂商一定期间内在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减去同期应扣除的项目作为增值额。然后将增值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本期应税销售收入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 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三,税额相减法,亦称“扣税法”。即先以厂商一定期间内的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额乘以税率,计算出至本环节为止的累计税额。然后再从中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申报期内的应税销售收入额×适用税率-申报期内的外购项目已纳增值税税额

以上3种方法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计算结果完全一致。在西方国家中较多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即税额扣减法。因为它体现了“道道课税,税不重征”的特点,在实践中也具有最大的可行性,计算方法简便易行,计算结果准确可靠(主要依据,销售发票,每笔交易销售额和税款分别列出,一清二楚,有案可查)。

(二)所得税——对所有以所得额和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所得税的一般特征(P487-488)

1)实行累进税率,税负相对公平——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依据,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符合量能原则;同时实行起征点和免征额及扣除项目,对低收入者实行照顾。

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以所得为课征对象,课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得课税主体,不会出现重复征税),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也不易转嫁)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利用所得税可以跨国征税的天然属性,参与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分配,可以维护本国权益。

4)课税有弹性——所得的来源与经济资源的利用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即经济增长与发展密切相关。

2.所得税的类型(488-489)

1)分类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或来源)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优点是征收简便,税源易控,可有效的防止逃税行为,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课征。

分类所得税的立论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应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勤劳所得(earnedincome)如工资薪金,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获得,应课以较轻的所得税。投资所得( capital income)如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等,是凭借其拥有的资财而获得的,所含的辛苦较少,应课以较重的所得税。因此,分类所得税的优点之一,就是它可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分类所得税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既可控制税源,又可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

分类所得税最早创始于英国,但今天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很少。即使采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如现今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即将所得分为六大类(简称“六类表”),每个分类表分别规定有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即可得出各分类表的法定所得。然后在此基础上,将各类法定所得加以汇总计算,得到总所得。从总所得中再减除各种减免、扣除项目后,即为英国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2)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资、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税。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征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缺点是征税的要求较高,发展中国家难以实现。

综合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有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所以,综合所得税的突出优点,能估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

综合所得税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德国的普鲁士邦,此后便迅速发展,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成为当代所得税课征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

3)分类综合所得税——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结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即先按分类所得税课征,然后再对个人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部分进行综合加总,另按累进税率计税。这样既能量能课税,又使征收简便。

分类综合所得税,亦称“混合税制”。即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分类综合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广泛而实际的一种所得课税类型,其优点在于,即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也正因为如此,它被西方经济学家视为一种比较好的所得课税类型。

(三)资源税和财产税(P489)

1.资源税和财产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人才、资金、土地、矿产、水力、滩涂、森林等资源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财产税是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2.资源税和财产税的一般特征

课税比较公平——以拥有财产的多寡和占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为这些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益水平。

具有促进社会节约的效能——促进财产的合理分配,资源的有效配置(合理开发和使用),提高财产和资源的效率。

课税不普遍,且弹性较差——即都只能选择征税,不可能遍及所有财产和资源;财产和资源的生成和增长需要较长时间,速度较慢,故弹性较差。

三.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基本问题

1.税制改革的概念(P489)——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 即是指税制改革是税制的重大变化或重构,这里主要指重大的结构调整而改变税收负担的分配。锡德里克?桑德福等经济学家认为,最好把税制改革看作是现行税制的重大变化。

2.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P490) 税收制度试图实现的目标太多;

由于存在部分纳税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独享税收减免规定,各税种税基被长期严重侵蚀; 单个税种的税率数目繁多;

在现实中,税收制度应该实现的再分配目标没有实现; 综合所得税实质上变成了分类所得税和有差别的公司税; 税收制度向经济行为主体发出的信号,与经济目标背道而驰; 本国税制与其它国家的税制不协调;

税制不适应经济结构和纳税人的特征变化; 现行税制对相同的税基课征多种税; 税法复杂,各项规定含糊不清。

3.成功税制改革的评价标准(P490)

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