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8c112ebb8f67c1cfad6b828

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变化的处理办法、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七章 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

— 13 —

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地质灾害、超设计洪水标准的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投资概算突破初设批复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更改设计内容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及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第四十条 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评估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级审批的调概项目,参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投资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1.项目法人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并委托编制概算调整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 14 —

4.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提出调概投资的请示;

6.市水利局对概算调整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员会审批。

(二)投资概算调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关于投资概算调整的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或财政关于工程投资概算调整的自筹资金承诺书。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出具融资证明;

3.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 4.监理意见;

5.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6.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市政府对设计变更审批和投资概算调整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15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同时废止。

— 16

200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