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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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规发?2012?50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 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快推进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 资源与地质保障

第三条 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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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六条 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 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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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井田开拓

第九条 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

第十条 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 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

第十二条 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

第十三条 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运输大巷宽度必须满足运输和行人的安全间距。

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十四条 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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