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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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80%,并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0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当煤层赋存条件不具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特别推广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探索应用水采,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无煤柱开采或小煤柱开采。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水力开采和非正规开采工艺。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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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液压支架应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放顶煤液压支架优先选用低位放顶煤支架,大采高液压支架应配置护帮机构和抬底移架机构;刮板输送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重型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状态监测监控和信号上传功能;破碎机应选用大通过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状态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第二十一条 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主要以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掘进设备应推广配置无线遥控、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并应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

第五章 提升运输及装备

第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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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调速控制;井筒深度在500m以上、矿井能力在5.0Mt/a及以上立井开拓矿井,副井宜装备两套提升设备,其中一套为交通罐提升设备;大型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上、下进出罐笼两侧设置具有承接和锁止功能的装置。

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第二十三条 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

第二十四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连续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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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满足行业及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现代化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一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矿井通风系统应按照大风量、低负压、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进行设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第二十八条 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矿井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必须先治理瓦斯,后进行采掘作业。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掘、抽必须实现接替平衡,并与矿井产能相适应;矿井应采用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的瓦斯治理措施,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将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以抽定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能力。

第二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应简化通风系统,完善和优化通风网络,加大巷道断面,以降低通风阻力和负压;应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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