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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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调节负压、减少漏风措施,保证均压通风状态的稳定;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喷洒阻化剂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采空区灭火宜采用灌浆、注氮、注凝胶等措施。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应为在线式监测,并纳入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 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排水设备应实现自动化运行。矿井应设有矿井水处理站,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复用。

第三十一条 矿井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热害的矿井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温度预测;应编制热害防治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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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章 技术及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严格执行 “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各项专业技术规定,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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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

第三十六条 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井下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开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执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八章 矿井综合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矿井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与上级单位联网。矿井信息化系统必须能够实现对安全、生产等信息进行有机集成,实现信息的集中监控、集中传输及系统间联动;实现对主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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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设备的远程监控、诊断及预警,主要生产环节应实现自动化运行、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在对地测、设计、生产、安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专家决策系统;应有健全的信息化组织机构,实现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的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条 矿井应设调度监控中心、视频会议室、调度会议室等。矿井地面调度监控中心显示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

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监控中心内,应将监控信息集中并实时上传;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等应急处置措施。应加强对系统设备的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四十二条 矿井应装备生产监控系统,井下采掘、井下煤炭运输、井下辅助运输监控、主副井提升、通风机监控、井下排水、压风机监控、瓦斯抽采、地面生产、供电、井下降温、煤炭产量监测、矿压监测、水文监测等系统应实现自动化,并接入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远程监控。

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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