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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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 目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2012年新颁发标准目次 ? 前言

标准制定 规定内容 引用标准 调整限值 添加监测 质量分级

浓度限值 质量监测 统计时效 标准实施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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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1] 编辑本段2012年新颁发标准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 监测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阅参考资料

编辑本段标准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编辑本段规定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编辑本段引用标准

二氧化硫的测

GB/T 15262

空气质量

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二氧化硫的测

GB 8970

空气质量

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总悬浮颗粒物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氮氧化物的测

GB/T 15436

环境空气

──Saltzman法

二氧化氮的测

GB/T 15435

环境空气

──Saltzman法

臭氧的测定

GB/T 15437

环境空气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臭氧的测定

GB/T 15438

环境空气

──紫外光度法

一氧化碳的测

GB 9801

空气质量

定──非分散红外法

苯并[a]芘的GB 8971 空气质量 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苯并[a]芘的GB/T 15439 环境空气 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铅的测定──GB/T 15264 空气质量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氟化物的测定GB/T 15434 环境空气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氰化物的测定GB/T 15433 环境空气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编辑本段调整限值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于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会议认为,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断加重,一些城市经常出现长时间灰霾天气,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时,发布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调整内容 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3]

编辑本段添加监测